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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6〕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6〕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电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4日

电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01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电力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电力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第五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电力违法行为设定基础裁量档,具体裁量基准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在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裁量基准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经行政执法机关告诫或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裁量情形和裁量基准。集体讨论可以采取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或者委领导传签文件等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十三条 违反《电力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五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三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的五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五条 供电营业机构违反《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拒绝供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断供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 电力用户违反《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五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八条 违反《电力法》第四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盗窃电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应缴电费5倍以下罚款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应交电费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应交电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交电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九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3000元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3000元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元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一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二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6000元罚款”、“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三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元罚款”、“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四条 违反《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五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基准》由市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电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日起实施。

  在本《基准》实施前已经立案的案件仍依照原规定执行,在本《基准》实施后立案的案件,应执行本《基准》。

  附件1:电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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