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京民执发〔2022〕351号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京民执发〔2022〕351号

  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首都法治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事项,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对《清单》所列的8项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执行。

二、适用条件

  (一)“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三、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原则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1.立案后,执法人员在查清违法事实、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要求并依法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当事人应当签署《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尊法守法。

  2.对当事人未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当事人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现场核查改正情况,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教育提醒;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裁量尺度,避免处罚决定畸轻畸重。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运用与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适用时,应当在对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避免出现应罚不罚或类案不同罚等过罚不相当的情形。

  (二)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确保案件办理公平透明。市、区民政部门在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执法案卷制作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市、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案卷评查、案件抽查等方式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检查,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市级民政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执法实践,对《清单》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尊法守法氛围。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尊法守法,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键字
  民政  轻微  违法  行为  不予  行政  处罚  清单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京民执发〔2022〕351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密云水库库区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密政发〔2016〕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3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石景山区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住宅销售行为工作组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5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6〕3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4〕43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整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6〕2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