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通州区关于落实《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通知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解决好我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切身利益,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1、户籍在本镇独生子女家庭;
2、女方1933年1月1日(含,下同)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市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特别扶助金的同时镇政府再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镇计生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审核,审核合格后由镇政府给予特别扶助。
此决定由镇计生部门负责解释,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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