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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6〕3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6〕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2016年11月23日第3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且经本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本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本区农业、动监、园林、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商务、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三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制修订、区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核、最终认定、奖金拨付、汇总统计及相关日常管理等工作。

  本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件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本区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为本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机构和奖励资金发放部门,负责本系统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对举报事实进行初步认定,对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汇总和申报,并按时向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及本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对举报奖励有功人员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由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结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它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的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度,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奖励范围与金额:

  (一)同一案件线索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最先举报的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照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仅就相一致的部分计算奖励金额;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但举报人可在申请区级举报奖励的同时,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申请市级奖励。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申请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

  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经案件承办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确认匿名举报人系举报奖励实际获得人并出具核实证明材料后,申领奖金。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的6%给予奖励。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的4%给予奖励。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

  货值金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除按照举报等级计算外,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且不得重复发放:

  (一)货值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二)货值金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违法案件,最低奖励不少于400元;

  (三)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或难以计算相应货值金额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奖励等级分别给予500元、400元或300元的奖励;

  (四)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3万元以下奖励;

  已经司法审判的案件可以根据社会影响程度、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五)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六)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为案件查办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七)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额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承办部门在告知举报人举报处理结果的同时应当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奖励申请,并向告知其申请奖励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或逾期未提出举报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权利。

  第十一条 依据举报人要求获得举报奖励的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提出奖励意见,填写《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连同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处罚决定书或案件处理记录复印件、举报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有特殊情况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并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举报已被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社会影响恶劣,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承办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相关部门在对做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做出书面说明后,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承办部门报送的举报奖励材料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举报奖励审批同意后,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的,应当制发《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通知书》,不予奖励的,应当制发《不予奖励通知书》。电话通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举报奖励申报部门当面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申报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用由举报人承担,或者从奖金中扣除支付。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对本单位报送的《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实行编号管理,一案一号,并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原始记录、处罚决定书或案件处理记录、奖励申请告知书、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奖励发放登记表等书面及录音材料。

  第十六条 区政府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部门预算,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区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附件2: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3: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通知书

  附件4: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领取登记表

下载附件
(1)附件1: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docx
(2)附件2: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docx
(3)附件3: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通知书.docx
(4)附件4: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领取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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