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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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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0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22年6月1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三次修改) 二、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1998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2009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4号令公布) 四、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2020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1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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