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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和《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听证标准》的通知 京体法宣字〔2020〕9号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和《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听证标准》的通知

京体法宣字〔2020〕9号

  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本市体育工作实际,市体育局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所涉及行政处罚职权裁量基准和听证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听证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北京市体育局

2020年7月21日

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体育赛事部分

  (一)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赛事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赛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赛事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含)元罚款”“2万元至3万(含)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赛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体育赛事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赛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体育竞赛主办者违反《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竞赛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竞赛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含)至1万元(含)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部分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含)至3000元(含)”“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2倍至5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出租文化体育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含)至3000元(含)”“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至1万元(含)”;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2倍至5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一)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含)至6000元(含)”“6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2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含)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含)至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未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含)至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2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含)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节 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部分

  (一)违反《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至10万元,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万元(含)至5万元(含)”“5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至10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反《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至10万元,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万元(含)至5万元(含)”“5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至10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节 体育彩票管理部分

  (一)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节 反兴奋剂部分

  (一)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二)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三)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第三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且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2020年版)》自颁布起实施,原《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京体法宣字〔2015〕10号)废止。

  附件: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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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1万元(含)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含)以上的罚款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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