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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公法字〔2022〕1125号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公法字〔2022〕1125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公安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服务水平,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目的

  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结果合理,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坚持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加重处罚,切实做到过罚相当。

  (三)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充分运用教育、告诫、约谈等方式,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三、清单管理

  公安机关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清单化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执法实践,对清单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适用条件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及本办法程序不予行政处罚。

  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情形;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经公安机关教育后,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承诺改正并及时履行。

五、适用程序

  1.公安机关在充分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并提出改正要求,当事人承诺及时改正的,签订《告知承诺书》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2.当事人承诺的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日。公安机关在承诺改正期限届满后、法定办案期限内应及时进行复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按期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按期改正的,及时依法处罚。

六、慎用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上不采取或慎用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执法全过程记录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从案件接报的初始环节开始,使用执法办案系统实时准确录入执法办案信息,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

八、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告知承诺书

  XXX(公安机关全称):

  针对我(单位)存在的______________违法行为,执法民警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治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X年X月X日前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书面向你单位报告;

  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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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  主体  违法  行为  行政  处罚  清单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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