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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黄河流域及京津冀地区公共机构用水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3〕8号

  国管局办公室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黄河流域及京津冀地区公共机构用水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3〕8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水利(水务)厅(局),黄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推进京津冀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公共机构节约用水,按照《“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有关要求,国管局、水利部将组织开展黄河流域、京津冀地区公共机构用水情况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推进公共机构节水护水,在黄河流域、京津冀地区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公共机构用水统计,分析黄河流域、京津冀地区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用水基本情况和节水管理现状,为推进黄河流域、京津冀地区公共机构提升用水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二、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包括《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的黄河干支流流经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9省区相关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和京津冀地区全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内的各类公共机构,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

三、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为统计范围内各类公共机构的基本信息,2020—2022年度的用水计划和定额管理情况、日常节水管理情况等。各单位可对照《公共机构用水统计表》,根据单位属性填报相关信息。

四、工作程序

  (一)组织实施。

  黄河流域、京津冀地区省级机关事务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区公共机构填报用水信息,为本级行政区直属公共机构、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创建统计系统账户,并做好用水信息统计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市、县级机关事务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机关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统计工作。

  黄河流域、京津冀地区各级公共机构负责填报本级用水信息,并为所属公共机构创建统计系统账户,督促做好填报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垂管派出机构用水信息统计工作由所在行政区机关事务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统计填报。

  用水信息统计数据通过公共机构用水统计系统填报(网址https://www.ggj.gov.cn/sav/web/ques_index,或通过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网-业务平台-用水统计系统端口进入),国管局将于近期针对统计系统操作使用等问题组织技术培训。物业代管、合署办公等统筹用水管理的单位,由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责任主体牵头统一填报。用水信息填报工作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三)现场抽验。

  国管局将会同水利部,组织节约用水促进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等单位开展现场抽验工作,采用核对用水数据、核查规章文件等方式核实填报信息,督促做好填报信息质量控制。

  (四)评价反馈。

  国管局将会同水利部分析不同地区各类公共机构用水基本情况和节水管理现状,形成统计调查报告,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并进行反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

  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用水统计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做好技术指导,及时解答统计工作面临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统计工作。

  (二)严把统计质量。

  统计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平台开展,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审核把关,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

  (三)遵守保密规定。

  用水统计系统使用仅限于公共机构用水管理工作,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

  附件:公共机构用水统计表

  国管局办公室 水利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7日

  (联系人与电话:国管局节能司:孔亚东 010-63098658;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赵明 010-63206045;

  水利部节约用水促进中心:李建昌 010-6320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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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河流域  京津冀地区  公共  机构  用水  统计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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