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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演出补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文演艺发〔2015〕381号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演出补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文演艺发〔2015〕381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北京市惠民低价票演出补贴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低价票补贴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惠民低价票演出补贴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2015年12月9日

北京市惠民低价票演出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民基本文化权益,扩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公益服务范围,让更多的观众有机会参与高水准文化鉴赏活动,规范和加强低价票演出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低价票演出补贴是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营业性演出售出的低价票给予定量补贴的文化惠民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低价票是票面价格100元及以下价位的演出票。

  第四条 本办法补贴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主要用于低价票演出补贴及相关管理费用。

  第五条 低价票演出补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专家评审、信息发布、监督审计机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京注册、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3000座以下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第七条 本办法补贴的演出需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演出许可。

  第八条 本办法补贴的单位为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演出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补贴资金由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负责申报。

  第九条 本办法补贴的演出包含所有舞台艺术门类(不含通俗演唱会、旅游驻场演出及各种普及讲座型演出)。主题、内容要积极健康,体现时代精神、首都水准、北京特色,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章 补贴要求与标准

  第十条 补贴要求

  享受低价票补贴的演出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价票设置不低于全场可售票总数的30%,儿童类剧目不低于40%。

  (二)实际售出的低价票超过可售票总数10%(不含)、儿童类剧目超过可售票总数20%(不含)后,按照实际售出张数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可售票总数的20%。

  (三)全场实际售票率达到50%(含)以上。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

  (一)一般演出剧目,每张票补贴100元。

  (二)高水平大型歌剧、舞剧、交响音乐会等演出,每张票补贴200元。

  (三)500座(不含)以下小剧场演出剧目,每张票补贴80元。

  (四)按补贴资金总额的3%提取管理费,用于开展惠民低价票活动组织实施,及相关单位为低价票补贴提供服务与管理的费用。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与管理

  第十二条 低价票演出补贴按月申报、按季度发放,每月8日前申报单位报送上月补贴项目及相关资料。凡不能按期报送的,视为当月无申报场次。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后,补贴经费由市文化局统一拨付到负责申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支付给文艺演出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补贴资金,由负责申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转付。

  第十四条 负责申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主动向文艺演出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宣传低价票补贴政策,并利用多种形式积极面向观众宣传,加大低价票销售力度。

  第十五条 凡申请低价票补贴的演出场次,低价票票面须打印“北京市惠民演出票”字样。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文化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绩效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全年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定期对相关项目补贴资格和剧目质量进行评审确定;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在媒体上发布低价票演出信息。

  第十八条 通过票务系统对低价票演出售票情况进行监控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自觉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节目内容进行演出,现场不得随意改变,不得出现任何有关法规明文禁止的各种语言与内容,一经出现将取消补贴资格并严格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项目数据详实,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对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补贴的申报单位,将追回所拨资金,取消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资金资格三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文演艺发〔2014〕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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