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市场发〔2022〕148号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市场发〔202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提升演出经纪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9月16日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演出经纪人员是促进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人才支撑,建立与资格考试相配套的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是持续提升演出经纪人员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适应演出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全面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提高演出经纪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按需施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持续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工作目标。演出经纪人员每年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不少于20个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推动演出经纪人员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切实提高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为推动演出市场健康繁荣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组织管理,压实工作责任

  (三)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制定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建立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档案,承担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出具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

  (四)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鼓励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自愿、公开、透明的前提下,面向演出经纪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并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出具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鼓励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公益性继续教育。

  (五)压实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为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对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丰富教育内容,做好记录应用

  (六)明确继续教育内容。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规基础、演出市场政策、演出经纪实务等,继续教育可根据需要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

  (七)建立学时记录制度。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记录演出经纪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情况。每年为一个记录周期,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八)做好学时记录上传。演出经纪人员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用人单位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填写继续教育记录,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四、强化继续教育监管,推进工作落实

  (九)健全工作机制。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用人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十)严肃工作纪律。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不得有其他违反继续教育制度的情形。如发现上述情形,文化和旅游部将取消其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十一)加强成果应用。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关联内容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2022年下半年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单位(非国有)减免租金支持政策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十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戏剧作品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2〕10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2〕110号 
  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文化和旅游部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集2022年北京市扩大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奖励项目的公告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3〕5号 
  关于组织推荐首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3〕23号 
  印发《关于落实助企纾困政策加快促进体育行业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体产业字〔2023〕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监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3〕2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周口店镇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的通知 周政发〔2023〕25号 
  关于印发《周口店镇公共文化服务年报制度》的通知 周政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周口店镇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发〔2023〕27号 

 关键字
  演出  经纪  人员  继续  教育  实施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证书挂靠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7〕276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证书挂靠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7〕276号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办市场发〔2022〕151号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市场发〔2022〕148号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3 年 第 3 号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2〕48号

 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13〕3号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小剧场演出活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文安发〔2013〕40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