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指:

  (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时装艺术表演等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

  (二)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提供场所的剧场、影剧院、俱乐部、礼堂、文化中心、文化宫、文化馆(站)、艺术宫、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公园、广场等单位。

  (三)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演出经纪机构。

  第四条 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艺术表演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演职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一定艺术质量和数量的剧(节)目;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排练场所和演出所需的器材设备。

  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在职人员必须有所在单位的批准证明,非在职人员必须有所在乡、镇(含街道)的求职证明;

  (三)有相应的表演技能和艺术修养,并经文化行政机关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性演出场所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建筑物和演出的设备器材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五)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经纪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演出经纪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材料向市或区、县文化行政机关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还必须向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文化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中央各部门、部队系统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领取许可证之日起满半年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经营者必须每年向原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未经核验换领新证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禁止涂改、转借、伪造、出租许可证。

  第十一条 非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因特殊需要举办或者参加临时营业性演出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市文化局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举办下列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报市文化局批准:

  (一)本市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来京进行的营业性演出。

  (二)艺术表演团体之间的联合演出及艺术表演团体临时邀请个人参加的组台(团)演出。

  (三)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承办的演出活动。

  (四)在公园、广场、宾馆、饭店、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

  (五)以广告、赞助形式收取费用进行的演出活动。

  (六)个体演员的个人专场演出和个体演员之间的组台演出。

  (七)因特殊情况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来京进行的营业性演出,邀请在京居住、学习、工作的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必须按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市文化局办理演出手续。

  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到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募捐性演出和义演活动,举办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文化局批准。

  募捐性演出和义演活动的收入除支付必要的开支外,必须全部作为募捐款,举办单位、演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提取演出报酬。

  第十五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举办演出前2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市文化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其中从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十三条所列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还必须向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财务、票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演出秩序,确保演出安全,制止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演出内容不得违反《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三)不得邀请、接待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演出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演出的节目应与其刊登的演出广告节目单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欺骗观众;举办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先报经市文化局批准,方可依法办理刊登、播放演出广告手续。

  (五)演唱人员不得以录音磁带、唱盘(片)等方式代替本人现场演唱。

  (六)已刊登、播发广告或者已售票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得无故停演。

  (七)演出时必须携带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八)营业性演出场所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所属场所外举办营业演出活动。

  (九)营业性演出当事人必须就演出节目内容、场所、票价、收入分成及违约责任签订书面演出合同;承办营业性演出,必须提交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十)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营业性演出票价。

  (十一)接受文化行政机关的管理。

  (十二)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文化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文化娱乐市场检查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文化行政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文化行政机关批准而从事演出活动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演出或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3倍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演出或者停业整顿。

  (七)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管理职权的,由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后,应立即通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收回安全合格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经营项目。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从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该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再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9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4月27日发布的《北京市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文艺演出经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2022年下半年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单位(非国有)减免租金支持政策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十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戏剧作品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2〕10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2〕110号 
  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文化和旅游部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集2022年北京市扩大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奖励项目的公告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3〕5号 
  关于组织推荐首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3〕23号 
  印发《关于落实助企纾困政策加快促进体育行业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体产业字〔2023〕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监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3〕2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周口店镇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的通知 周政发〔2023〕25号 
  关于印发《周口店镇公共文化服务年报制度》的通知 周政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周口店镇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发〔2023〕27号 

 关键字
  演出  管理  营业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资助项目(精品剧目演出类)征集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办市场发〔2022〕151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171号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2〕48号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演出补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文演艺发〔2015〕381号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京文法发〔2012〕1061号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型文艺演出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的公告 京政发〔2021〕15号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0〕239号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剧院等演出场所、上网服务场所、 娱乐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小剧场演出活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文安发〔2013〕404号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抓好金融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演出企业和旅行社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文旅产业发〔2021〕41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北京市文艺演出经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