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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京文法发〔2012〕1061号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京文法发〔2012〕1061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按照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要求,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现将《北京市文化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印发你们。

  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法规处 马荣华82210761 18610266533)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2012年12月27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项目序号:

  法定实施主体: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2、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3、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内地经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1%;

4、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

  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港(澳)内地合资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申请书》;

  2、合资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合资表演团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4、港(澳)及内地双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合资表演团体的注册资金数额、来源、期限及证明;(内地经营者的投资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6、合资表演团体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懂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7、合资表演团体的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效证明。

  8、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器材购置种类清单及相应的资金证明。)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职责: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审查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审查岗位:

  市场处(审批服务处)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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