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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发〔2012〕1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发〔2012〕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力度,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实现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是指利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及纳入政府监管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建设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含总投资额虽不足500万元,但涉及重大民生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重点工程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监督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关口前移、全程跟踪、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多措并举、重点监管”原则,建立责任体系,提高监督实效,保证重大项目依法合规、廉洁高效运行,实现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的目标。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西城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重大项目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对重大项目的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专项监督。通过行政立项、效能监察、项目稽察、跟踪审计等方式,对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专项监督,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在立项审批、土地供应、招标投标、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情况,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

  (二)联合督查。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进难度大的项目,适时组织监察、审计、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现场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民主监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区政府特邀监察员参与对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网上监察。依托区电子政务平台,建立区重大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通过信息采集、数据共享、流程监控、自动预警督办、绩效考核等科技手段,实现对重大项目建设流程及重点环节的实时监控和效能监察;

  (五)领导小组认为适宜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下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重大项目负有监管责任:

  (一)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重大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行使重大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受委托组织、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电子监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重大项目提出节能评价的初审意见,给予立项核准,批复招投标核准方式和组织形式;对项目设计阶段因特殊要求需要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及投资额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核准;基建类项目在竣工时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三)区财政局:负责重大项目完工后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严格控制项目预算,加强项目资金结算、决算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并保证专款专用;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重大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重大项目预算、结算、决算方案进行审计;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西城规划分局:负责对权限范围内新增投资项目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督;重点对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的工程进行规划监督,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况进行查处;

  (六)西城国土分局:负责对新增投资项目土地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履行用地手续情况,土地管理合法合规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七)区环保局:负责对新增投资项目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符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的违法行为;

  (八)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新增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程序的依法合规情况,工程建设安全合格情况,防范事故风险和杜绝“豆腐渣”工程;监督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情况,以及质量安全隐患等,严把工程质量关;

  (九)区档案局:负责对涉及重大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重大项目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依法接收;

  (十)区国资委:负责对承担重大项目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廉洁自律情况的教育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承担的重大项目投融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五个指挥部、两个办公室(金融街指挥部、天桥演艺区指挥部、德胜园管委会、大栅栏琉璃厂指挥部、什刹海阜景街指挥部、区重大办、区环境建设办):负责对所承担的重点功能区建设、区域环境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对重大项目、重要城市环境建设任务的合理规划、优化程序、科学管理,以及按期完成工程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抓好责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审批速度,确保重大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项目负有直接责任,对项目落实中的安全、质量、功能、工期、成本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严格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单独建账,完善收支程序;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防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八条 重大项目监督工作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重大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重大项目台账管理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对项目进度、工作进展、监督检查等情况实施台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区重大项目监督工作台账,及时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和数据材料,并将各项监督数据输入区监察局电子监察系统,实现重大项目的网上监察。

  (三)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制度。各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将重大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审批信息、建设管理信息以及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信息等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有关要求,及时在区政府网站、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更新,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和监督工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信息办、区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按时公开和报送信息。

  (四)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利用稽察、检查、审计等手段,对项目规划、土地、资金、施工等方面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区政府报送督查情况。

  (五)举报核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区政府相关部门、五个指挥部及两个办公室应当认真接待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情况的投诉举报,应当认真组织核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对重大项目推进不力、工作不落实、履职不到位以及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章 项目监督

  第九条 区发改、建设、财政、国土、规划、交通、环保、园林绿化、民防、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审批重大项目。第十条 重大项目审批、监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区监察局电子监察系统对接(共享)项目管理信息数据,自觉接受履职监督和电子监察。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被批准立项后,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重大项目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后,项目单位应当在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主要单项工程前期费、项目单位管理费、土地征收及补偿等费用计划,并列出用款明细。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建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涉及政府投资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审批部门批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逐步完善重大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廉洁资格准入机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市政市容工程、征收补偿工程等重大项目的施工、监理、征收、拆除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房屋征收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组织实施。

  区监察局和相关监管部门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确定中标人后,提取有关资料,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通过市、区政府采购平台组织实施。

  区监察局和相关监管部门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确定中标人后,提取有关资料,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性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款发放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区监察局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做好重要文件资料的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等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和区监察局采取跟踪审计、全程监督、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高工程造价等行为。重大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项目单位在获得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于改变建设规模和内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区发展改革委在概算批复中给予确认,对于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总额超过可研批复投资总额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超过可延报告批准面积10%限额的,应对项目重新立项审批。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备案证明,由项目单位自备案证明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复印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经审计、财政部门组织审计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出具有关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重大项目工程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移交有关规定。

  区档案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接收工程档案,做好存档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由区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

  (二)强行命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承揽工程项目的;

  (四)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

  (七)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备案材料的;

  (九)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由驻在部门纪检组或者区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人为操作招投标的;

  (四)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挤占项目资金的;

  (五)违规签署项目合同造成资金流失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

  (七)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八)因项目单位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不全,而无法竣工验收的;

  (九)项目单位未建立、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十)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备案材料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承担重大项目施工、监理、评估、征收、拆除等事项的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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