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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福建在对台工作全局中具有独特地位和作用。为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现就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努力在福建全域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

  充分发挥福建对台独特优势和先行示范作用,善用各方资源,深化融合发展;始终尊重、关爱、造福台湾同胞,完善增进台湾同胞福祉和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制度;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先行先试,扩大授权赋能,持续推进政策和制度创新;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持续推进、久久为功,因时因地制宜,支持条件好、优势突出的地区率先试点、以点带面,引导其他地区找准定位、协同增效。

  工作目标。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基本建成,福建作为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的效应充分显现。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两岸一家亲、闽台亲上亲”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闽台人员往来更加便捷,贸易投资更加顺畅,交流合作向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拓展;厦门与金门、福州与马祖融合发展示范效应不断显现,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台融合作用充分发挥。

二、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

  (一)畅通台胞往来通道。适度超前开展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等要素保障力度。推动闽台基础设施应通尽通,构建立体式综合性对台通道枢纽,畅通闽台与大陆其他地区连接通道。加强物流枢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完善区域物流集散体系。进一步优化、加密福建沿海与台湾本岛及金门、马祖客货运航线。为两岸同胞往来闽台和台胞在闽停居留营造更宽松政策环境。鼓励更多从未来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闽走访交流。

  (二)促进台生来闽求学研习。对台胞子女在闽中小学和公立幼儿园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的政策。支持福建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多种方式扩大招收台湾学生规模。支持两岸高校在闽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与多元化合作,支持台湾优势特色产业企业以多种形式在闽参与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制办学。建立一批两岸青少年研学基地。

  (三)鼓励台胞来闽就业。支持在闽各类企业特别是台企聘用更多台湾员工。加大在闽职业学校招聘台湾教师力度。进一步扩大直接采认台湾职业资格范围。台湾地区医师按规定在闽执业。逐步扩大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闽从事律师职业的执业范围。大力发展包括台资机构在内的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扩大台胞社会参与。支持台胞参与福建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社会公益等各项事业发展。支持台胞深度参与福建当地社区建设、基层治理等实践活动。支持台胞加入相关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开展台胞担任在闽非宗教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试点。支持台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评各级荣誉和奖项。鼓励台胞担任仲裁员、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检察联络员及司法辅助人员等,参与福建法治建设。

  (五)便利台胞在闽生活。取消台胞在闽暂住登记。鼓励台胞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台胞在闽定居落户实现“愿落尽落”。扩大台湾居民居住证身份核验应用范围,努力实现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社会面应用同等便利。鼓励台胞在闽购房置业。完善台胞在闽就业、就医、住房、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制度保障,依法依规将在闽台胞纳入大陆社会保障体系。

  (六)完善涉台司法服务。打造汇聚涉台法律研究咨询、台湾地区法律查明为一体的开放性资源共享平台。加强两岸仲裁机构交流合作,允许台湾民商事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港澳台和涉外仲裁业务。打造大陆涉台司法服务优选地,为台胞台企参与两岸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涉台执法、检察、审判、执行监管等机制,不断完善涉台法律服务。

三、促进闽台经贸深度融合

  (七)优化涉台营商环境。支持福建省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引导台胞台企共同建设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制定促进闽台融合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意见。鼓励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台先行先试。支持对台小额贸易创新发展。建设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鼓励两岸产学研企共同制定行业共通标准,探索建立台企资质评估及认证体系。完善台胞台企权益保障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渠道,推动在闽台商台企量增质升。

  (八)深化产业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强闽台产业合作,提升两岸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强要素保障,支持古雷石化产业基地、宁德动力电池集群等建设集聚两岸资源要素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福建企业与在闽台企共建企业合作联盟。支持建设多层次两岸金融市场,创新两岸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推动设立两岸产业融合发展基金,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台资板”创新升级,加强与新三板合作对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在闽优质台企在大陆上市,鼓励更多台企参与大陆金融市场发展。支持两岸时尚创意产业合作,共同培育民族特色品牌。

  (九)促进台湾农渔业和中小企业在闽发展。鼓励台湾农渔民参与福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参与乡村振兴。持续造福台湾农渔民,在用地、融资、开拓内销市场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深化闽台旅游资源合作开发,支持台湾业者参与福建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加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支持力度,开展海洋经济等领域交流合作,支持台企台农集聚地区创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建设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及国家现代农渔业优质平台。吸引台湾业者来闽从事电商、康养、物流、餐饮等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大陆台企申报中华老字号。鼓励台湾中小企业来闽发展,支持福建创建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区。推动两岸未来产业发展合作。探索两岸服务贸易合作发展新业态。

  (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鼓励闽台企业和科研机构共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推动在闽台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支持福州、厦门建设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闽台人才集聚平台。打造海峡两岸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台胞台企参与绿色经济发展。

四、促进福建全域融合发展

  (十一)支持厦门与金门加快融合发展。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以清单批量授权方式赋予厦门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更大自主权。实施金门居民在厦门同等享受当地居民待遇,率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打造厦金“同城生活圈”,深化厦门大学与金门大学校际交流合作。探索厦金合作共建基础设施模式,加快推进与金门通电、通气、通桥,支持金门共用厦门新机场。

  (十二)支持福州与马祖深化融合发展。打造福马“同城生活圈”,支持马祖居民在福州同等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设立福州马祖产业合作园区,促进福州与马祖在文化旅游、海洋渔业等领域创新融合,吸引台胞台企参与福州数字经济发展。推进福州与马祖通水、通电、通气、通桥。支持福州新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立对台融合协同机制,实现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十三)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发展。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构建全方位对台开放格局。逐步构建对台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体系,扩大对台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探索建设两岸共同市场先行区域。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更加便捷的两岸往来通道。研究放开台湾信息服务等行业准入,研究探索加快扩大教育开放相关举措。

  (十四)推进福建其他地区开展融合实践。发挥泉州、漳州闽南语地区台胞主要祖籍地优势,建设世界闽南文化交流中心,开展与澎湖融合发展实践。支持龙岩、三明发挥客家祖地优势,创新两岸客家文化交流。支持三明建设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试验区。支持莆田以妈祖故里、海峡两岸生技和医疗健康产业合作区等为载体,深化对台交流合作。支持南平深化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对台合作。鼓励宁德拓展新能源、海洋养殖产业对台合作。

五、深化闽台社会人文交流

  (十五)扩大社会人文交流合作。支持闽台两地各类民间组织开展常态化交流,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民间组织在闽设立办事机构。支持厦门大学等加强涉台研究机构建设、与台湾各类智库交流合作。办好海峡论坛等两岸重大交流活动。实施闽台历史展示溯源工程,开展闽台族谱对接、寻根谒祖等活动。发挥妈祖等民间信仰精神纽带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民间信俗交流活动。鼓励台湾宗教界和其他社会人士来闽短期学修。支持闽台佛教、道教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平台企业促进闽台人文交流的激励机制。

  (十六)鼓励青少年交流交往。支持闽台各领域各行业青年团体建立常态化交流渠道。加强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平台建设,助力台湾青年来闽追梦、筑梦、圆梦。支持闽台两地中小学校加强校际交流,开展棒垒球等青少年特色体育项目合作。利用新媒体、流行文化、互联网广泛开展体验式、沉浸式、互动式交流活动,不断扩大闽台青年共同“朋友圈”和“事业圈”。

  (十七)促进文化领域融合发展。鼓励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打造更多文化产业合作平台,鼓励台湾文化业者投资入驻。支持闽台合作项目通过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对外展示。试点允许台湾业者在闽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引导闽台业界合作制作影视精品。汇聚两岸文化娱乐资源,打造两岸流行文化中心。继续开展涉台文物保护工程。鼓励台胞申请福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支持闽台妈祖宫庙联合开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妈祖信俗”保护行动,共享保护成果。推进两岸闽南红砖建筑、妈祖文化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实施“南岛语族起源与扩散研究”项目。支持台企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台湾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福建省内考古项目。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对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十九)完善工作落实机制。中央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协调,做好整体规划,建立动态优化完善机制,推进政策落实、评估调整和总结推广等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提出创新举措,加强政策支持,全力支持福建探索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新机制新路径新模式。福建省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协同落实机制,发挥各方作用,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建立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专家委员会,开展深化闽台融合发展等政策研究。

  (二十)夯实法治保障基础。做好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工作。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

  (二十一)提供财力支持。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福建开展涉台经济合作、人文交流等。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要加大对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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