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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12〕1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1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及《北京市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土地储备、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投资、公用建设等政府投、融资项目和以政府投、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虽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主体为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减少重复的原则,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对其他部门的监督结果实施审计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委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决算进行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立项项目进行项目评审。

  对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可授权建设单位自行审计,审计结果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必要时,相关监督部门可进行抽审。

  第四条 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于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批准后的审计计划应在15日内上报市审计局备案,同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审计局报告。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当年安排项目将作为临时追加项目执行。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在制定或调整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同时,应将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相关情况抄报区审计局,作为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建立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由区审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作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交流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确定部门间的配合事项,督促问题整改和配合事项的落实;完善机制和制度建设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监督。区审计局还可以对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或谎报,同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招投标执行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与监督或聘请有关专家及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与监督,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中标单位。所需经费执行统一标准,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根据政府要求和工作需要,可对其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送达项目建设单位,重大项目的审计报告应报区政府。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区发展改革委及区财政局形成的审批、评审报告应抄送区审计局。

  第十二条 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区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决算审批和区财政局项目资金决算、拨付尾款的依据。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作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依据。未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依据区发展改革委决算审批或财政评审结果办理项目决算拨款。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督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重大问题可发挥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联席会议的作用,实行部门联审;发现单位严重违规违纪或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通报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朝政发〔2002〕45号)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朝政发〔20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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