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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3〕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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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3〕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 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区发展改革委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的管理,提高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1〕35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区代建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城建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东城区代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代建办”),具体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代建机构库的组建、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区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机构依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申请列入代建机构库的机构必须符合区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区代建办受区代建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组建代建机构库。 第六条 对于新委托的代建工作,由区代建办向代建机构库中的机构发出邀请函。有意向的代建机构将公司资质、代建业绩和承担本项目的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及工作人员配备等情况形成代建计划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区代建办。由区代建办组织代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代建机构选取专题会,从专业要求、工作业绩、承担能力等几方面对各申请代建机构进行评分和排序。 第七条 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以下的项目,其代建单位选择由代建办依据代建机构选取专题会的评分结果择优确定。 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及以上的项目,由区代建办根据代建机构选取专题会的评分排序情况研提意见报区代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因工作量过于集中或项目专业要求特殊等原因,机构库内代建机构不能承担的,可由区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从库外选择。 邀请函发出后,库内机构在规定时间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再次发出邀请函响应仍不足三家机构的,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具有区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资质的代建单位,并报区代建办备案。 第八条 委托人、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签署《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人、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和区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在代建工作中的职责。 第九条 代建机构库中的代建单位,不得从事区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区代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代建机构管理的总体协调、全面监督;代建机构应主动向区代建办汇报代建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区代建办应在代建工作实施过程中对涉及自身领域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代建机构无故拒绝承担区代建工作领导小组和代建办委托的代建工作,一年内累计发生超过两次的,或对代建办发出的邀请函一年内无响应的机构,区代建办可将其从代建机构库中除名。 第十二条 对入库代建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区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对入库代建机构进行阶段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淘汰出库的代建机构名单(含本阶段因违反本办法被除名的代建机构)。根据专业调整和总量稳定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情况,由区代建领导小组提议对新申请列入的机构和已入库自愿提出退出的机构进行集中审核,对代建机构库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由区代建办依据区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核定,并以条款的形式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代建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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