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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政发〔2011〕35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政发〔2011〕3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国家及北京市补助资金、国债资金等作为资金来源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

  区属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其它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审批和过程监管等;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工程质量及安全实施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行政监察。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需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下述领域的项目:

  (一)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民政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

  (四)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

  (五)北京市及本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要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入方式。

  (一)对本区政府直接举办的无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入。

  (二)对本区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其它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或贴息方式投入。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且审批权限在东城区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按本规定的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竣工决算等;审批权限不在本区的项目,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投资相关规定办理。

  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投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招投标相关规定向区发改委申报项目招标方案,依法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各专项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需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本区的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十一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需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进展、建设必要性等内容。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项目的征集与申报实行集中申报和临时追加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第三季度,由区发展改革委向全区征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并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形成项目储备。

  项目储备库确定后,北京市或本区政府临时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主管领导批准,可追加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更新储备库,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对项目储备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可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四条 对纳入储备库的区政府重点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选择区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安排专项前期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储备库是进行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需尽快开展前期工作,办理规划、国土、环保、立项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区政府安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中选取。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对纳入储备库,采用政府直接投入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下述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查意见;

  (四)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五)涉及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提供交通审查意见;

  (六)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 对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通过公示、专家评审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要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需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占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的10%,初步设计方案规模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规模的10%。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的政府资金投入比例,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同时提交下述有效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二)按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图纸;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四)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区发改委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章规定。投资补助和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占总投资60%及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具体方式按照代建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对政府投资占总投资不足60%或政府投资不足5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可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六条 使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需新组建项目法人并具备相关条件的,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法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监理制,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相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建设。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因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照相关程序报区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应于三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审批。

  第三十条 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区发展改革委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总量,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述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推进前期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投资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情况;

  (四)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安排资金应符合下述条件:

  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应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或新开工计划,并且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政府投资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项目应已通过评审且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了招标,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自筹资金已到位。对安排国家及北京市补助本区配套资金的项目,国家及北京市的补助资金应已到位。对贴息项目,贷款银行应已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单。

  第三十四条 对市、区政府重点工程、折子工程、为群众办实事工程以及其它区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可根据项目前期情况,下达《开展前期工作通知书》。对其中拟安排政府投资占项目投资总额70%及以上的直接投资项目,可安排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的项目前期费,促进项目前期工作。如已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预拨不超过政府投资额30%的工程建设费。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调整项目年度投资的,应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对达到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资金安排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区发改委申请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计划,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对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给予项目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项目执行,区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等相关部门暂停相关手续办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

  (二)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已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的;

  (四)对项目投资控制不力,造成超投资严重的;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区政府相关部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相关规定,或违规越权干预,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由区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政府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07〕11号)、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崇政发〔2007〕1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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