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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实施细则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3〕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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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实施细则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本县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社会扶助工作,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要求,县政府研究制定了《密云县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4日 密云县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社会扶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的通知》(京水务办〔201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农转非移民,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符合条件可纳入社会救助保障的农转非移民包括: (一)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农转非移民; (二)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农转非移民; (三)符合市、县临时救助条件的农转非移民。 第三条 对农转非移民无固定职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560元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拨付。 第四条 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期限暂定5年,自2013年至2017年。 第五条 享受培训补贴人员条件: 因修建大中型水库占地搬迁的水库移民及其后代中,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且无固定职业的人员。 第六条 不享受培训补贴人员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和离退休人员; (二)在核定年度内,已由各类性质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的人员; (三)因考入大中专院校农转非且已享受国家600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在校学生; (四)2013年1月1日以后因出生、婚姻关系变化、外省市迁入、考入大中专院校转非、农转非、部队转业、退伍、刑满释放等原因增加的人员; (五)正在服刑人员; (六)已领取社会养老金人员; (七)2012年12月31日前死亡,但未核销户口的人员。 第七条 培训方式尊重农转非移民意愿,可集中组织培训,也可以由移民本人自行参加培训。 第八条 农转非移民的核定登记: (一)县农委(移民办)按照北京市统一时间安排,对享受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人员每年度核定一次,并负责组织落实农转非移民的登记、审核、培训工作。 (二)已享受培训补贴的农转非移民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水库移民身份证明(水库移民身份按照《北京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核定,前五年已经纳入农转非移民登记范围的移民及其后代免于提供移民身份证明); 2.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无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核定年度内累计不足12个月的证明(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在校学生凭学生证即可)。 (三)移民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的行政村或居委会申请、登记,并进行初审。行政村和居委会将审核登记名册及材料汇总后如期报乡镇政府或街道移民办公室复审、汇总。乡镇或街道移民办公室将复审、汇总的农转非移民登记汇总资料报县农委(移民办)。 第九条 农转非移民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县农委(移民办)负责农转非移民培训工作方案的制定、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以及资金的核定、拨付、兑现、监管,负责做好相关群众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是农转非移民培训工作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配齐人员,保证有机构、有人员、有设施,要学深学透政策,做好登记、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做好群众工作,确保安全稳定。 (三)相关县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各自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农转非移民户别及迁移的审查确认工作; 2.信访部门做好农转非移民的信访接待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农转非移民培训资金的保障; 4.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农转非移民社会保险等的审查确认; 5.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农转非移民的救助扶助; 6.住建委负责农转非移民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审查确认。 (四)各乡镇、街道对因人口变化等原因产生的补贴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相关要求上交县农委(移民办)或在拨付下年度补贴资金时予以核减。扶持资金不能滞留在乡镇、街道财务账户或村、户和个人手中。 (五)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管理。县农委(移民办)每年组织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对培训补贴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密云县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实施方案》(密政发〔2008〕6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农委(移民办)负责解释。 附件: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范本) 下载附件:(1)附件: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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