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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3〕10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为加强对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4日

关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京水务办〔2012〕40号)、《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接收村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京水务办〔2012〕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范围:

  (一)政府组织集中安置和分散插迁安置的农村移民所在的村;

  (二)为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调出土地的村;

  (三)水库建设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村;

  (四)现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所在村;

  (五)水库蓄水引起库周浸没、塌岸、滑坡、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等影响的人口所在的村。

  第三条 扶持项目范围: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排洪防涝、沼气、交通、供电、照明、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等项目。

  (四)符合相关规定,有市场前景并能使其经济组织多数成员受益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第四条 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申报项目需得到环保部门的相关许可。

  第五条 项目扶持原则:

  (一)优先接收水库移民人口多、提供土地多的村。

  (二)优先整建制搬迁村。

  (三)优先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中的低收入村。

  (四)优先解决民生问题。

  (五)优先安排移民普遍受益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县农委(移民办)以乡镇为单位,根据修建大中型水库划拨土地和接收移民人口数量核定扶持资金额度下达给各乡镇。

  (二)相关乡镇在调查摸底,编制五年规划的基础上,要按照项目扶持原则与村沟通协商一致,严格按照《密云县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和监督办法》,按轻重缓急统筹编报项目,统筹分配项目资金,并将通过初审项目的有关资料报县农委(移民办)备案。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初审意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资金使用承诺书。

  (三)县农委(移民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按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必须在项目审批前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确定后进行政府投资评审,审减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县农委(移民办)依据《密云县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和监督办法》,按照相关部门审核确定项目的政府投资评审结果,将年度落实后的项目批复到各乡镇,并通知各乡镇负责组织项目所在村开始实施。

  (五)县农委(移民办)将审批结果上报市移民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

  (一)县农委(移民办)牵头负责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

  (二)各乡镇政府是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项目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健全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研究实施办法。

  (三)村级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项目完工后的产权移交工作。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不得打捆使用,各乡镇要严把质量关,保证工程在申报当年完成。

  (五)项目竣工后,由乡镇政府先行组织项目初验,并将项目相关材料报送县农委(移民办)申请县级验收,再由县农委(移民办)组织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六)县农委(移民办)负责对项目进行考核、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因故确实需要变更的,需经县、镇批准按照原申报程序变更。

  (二)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内容,将项目资金的50%拨付到各乡镇作为启动资金,剩余的5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三)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账管理,资金必须用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必须按照《密云县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和监督办法》进行管理。

  (四)扶持资金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乡镇,项目资金需进行政府投资评审,单体项目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需进行工程招投标。

  (五)各类项目需上报的资料:

  1.工程类项目单项总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30万元),需报送项目申报书及资金预算书。

  2.工程类项目单项总投资30-10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不含100万元),需报送项目申报书、资金预算书和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3.工程类项目单项总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需报送项目申报书、资金预算书、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非工程类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及资金预算书。

  (六)项目竣工后要对形成资产进行登记,并移交到各乡镇或项目所在村,由乡镇或项目所在村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如需改建、扩建、拆除、变卖、出租等涉及资产变动或处置的,需经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农委(移民办)、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七)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决算报县农委(移民办)、财政局审核,次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市移民管理机构。次年3月底前,县农委(移民办)向市移民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扶持项目工作总结、项目验收单和项目决算书。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县农委(移民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对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的监督、审计和监察,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移民管理机构对各乡镇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各乡镇要加强对各村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项目所在村要在实施前于项目实施地点和村内公示栏上公布项目相关情况并记录存档,项目建成后设立永久性工程标识牌,接受群众监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按规定执行专账管理的;

  2.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3.虚报项目、多头申报,套取资金的;

  4.审计中出现重大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

  5.其它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移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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