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8〕174号

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8〕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移民管理机构、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其中: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二)水利部。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开展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同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参与省级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

  (四)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设定和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和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分解下达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相应的绩效指标细化、量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整体绩效目标由水利部设定并提交财政部。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六条 水利部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对各省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复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备案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有关规定执行。无充足理由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财政部、水利部不予认定。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地方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部和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第八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汇总形成本省绩效自评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省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地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备查。

  第九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绩效评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二)已备案的绩效目标;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年度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年度决算报告;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监测评估、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等报告;

  (六)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各省可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列支相关绩效评价费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省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以及专员办。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重要分配因素,与资金分配结果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自评表

  3.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下载: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附1、2、3.xlsx

  下载附件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附1、2、3.xlsx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水事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事项目录》的通知 京水务法〔2023〕1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京水务法〔2023〕12号 
  关于划定北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的通知 京水务地〔2022〕1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31号 
  关于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规〔2023〕920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3〕11号 
  关于废止《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55号 
  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服务效能考核暂行办法 京水务再〔2023〕23号 
  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环办水体函〔2022〕502号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748号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燃气发展规划 
  北京市节水条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2〕2号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键字
  移民  基金  水库  管理  绩效  中央  扶持  暂行
  财农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的通知 京水务计〔2023〕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移民〔2022〕4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水移民〔2022〕14号

 《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解读

 市水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的通知 京水务办〔2012〕39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空货运机组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128号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发布《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的通知 京水务计〔2018〕9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门头沟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实施细则的通知 门政办发〔2013〕23号

 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8〕174号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的通知 京水务计〔2018〕10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的通知 京水务移〔2013〕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财农〔2013〕1519号

 市水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的通知 京水务办〔2012〕40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政发〔2013〕13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