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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的通知 京水务计〔2018〕9号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的通知

京水务计〔20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意见,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及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8日

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精神,结合农转非移民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现就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首善标准,以培训促就业,以就业促民生,鼓励移民创新创业,激发移民自身发展能力,努力改善农转非移民的生活条件,促进农转非移民扶持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扶持办法

(一)将符合条件的农转非移民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农转非移民,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转非移民,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对有特殊困难的农转非移民家庭,符合本市临时救助条件的,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对农转非移民进行培训补贴

  1.培训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的标准,自2018年起继续对农转非移民中无固定职业人员进行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统一使用,期限暂定至2022年。

  2.培训补贴人口范围

  (1)因修建大中型水库占地搬迁的水库移民及其后代中,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且无固定职业的人员。

  (2)不能登记为培训补贴人口的非农业户口移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和离退休人员;在核定年度内,已由各类性质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的人员;已享受国家600元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补贴的在校大中专学生;2013年1月1日以后,因出生、婚姻关系变化、外省市迁入、考入大中专院校转非、农转非等原因增加的人员;正在服刑人员;已领取社会养老金人员。

  3.培训方式

  各区在充分尊重农转非移民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培训方式,可以集中组织进行培训,由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也可以由移民本人提出申请,自行参加培训。

  4.核定登记程序

  (1)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农转非移民的登记、审核、培训工作。本市对各区享受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人员按年度进行人口核定登记,每年度核定一次。

  (2)无固定职业农转非水库移民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有效证件;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3)移民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政府指定的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申请、登记。

  (4)对于市内跨区自主外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跨区自主外迁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报,经现户籍所在地区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办理。移民迁出地区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予以配合,尽快核实移民身份,并将移民身份核实结果提供给移民现户籍所在地区级移民管理机构。

  (5)各区移民管理机构要将年度内核增移民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是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工作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水务局备案。各区政府要认真组织,统筹协调本地公安、信访、财政、人力社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做好信访接待和政策解答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新情况、新动向、新反映,确保社会稳定。

(三)保障资金安全

  各区要认真落实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对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稽察、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培训补贴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京水务办〔201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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