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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动态管理办法 台政发〔2015〕40号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动态管理办法

台政发〔2015〕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本镇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进一步核实全镇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分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完善数据动态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机制,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的通知》(京安发〔2014〕13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第一次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5]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湖镇第一次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数据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动态的工作,应定期更新企业数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区镇联动,条块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每3个月进行一次数据更新和共享交换。

第二章 普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经营地址、法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机构和人员、培训考核、设备设施等信息。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采取全面登记的方法,根据普查对象不同类型和规模,分别设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成立台湖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督促、指导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普查人员对全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进行逐一核实,并建立台账。

  第十条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认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工作。

第四章 数据采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对普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村级安全员队伍作用,将普查队伍延伸到各村、社区及企业中去。密切关注企业变化,更新企业信息。建立村级安全员普查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明确,上下协调。保障普查信息更新的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需要注销的企业,需由相关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严禁随意修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四条 每季度至少更新维护一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根据需要在各部门内进行共享。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数据的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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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  条件  普查  动态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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