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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2〕1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3日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同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行为三个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落实以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

  (二)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根据安全隐患自查标准开展排查、治理、上报工作。

  (三)要加大安全投入,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应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不得拒绝和阻挠安全监管部门和持有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检查证”人员对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结合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将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47类。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规范(试行)》(京安监发〔2010〕39号)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标准分为基础管理类和现场管理类。

  基础管理类包括:资质证照、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基础档案、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资金保障、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共9项。

  现场管理类包括:设备设施、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职业卫生现场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共8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等不良因素。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建立大兴区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隐患管理机构并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对照安全隐患自查标准进行排查、治理形成记录,按时在系统内上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分为日查周报、日查月报和日查季报三种形式,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按相关要求执行。

  日查周报指生产经营单位每日对现场管理类隐患至少自查一次形成记录,每周五在系统内上报本周情况。

  日查月报指生产经营单位每日对现场管理类隐患至少自查一次形成记录,每月末3日在系统内上报本月情况。

  日查季报指生产经营单位每日对现场管理类隐患至少自查一次形成记录,每季度末3日在系统内上报本季情况。

  基础管理类隐患在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在系统内予以上报。

  (一)实行日查周报生产经营单位包括:

  1.加油站、油库、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建筑、水务、市政等施工项目部;

  3.再生资源回收、地下空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实行日查月报生产经营单位包括:

  1.网吧、歌厅、电子游艺厅、星级饭店、体育运动场馆、商业零售、餐饮、洗浴;

  2.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3.物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或产权单位。

  (三)实行日查季报生产经营单位包括:

  1.机械、建材、冶金、轻纺、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食品和饮料制造、印刷和包装、汽车和配件制造、制药等生产加工型企业;

  2.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货物运输公司和机动车维修公司;

  3.经营性学校(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机动车交易市场、社会性一般旅馆;

  4.水务工程公司、建筑公司、装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高层建筑物物业管理公司除外);

  5.仓储、粮库粮站、养殖场、渔业、城市绿化、种植、民俗户、旅行社、旅游景点、通信计算机服务、彩票销售、房地产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敬老院等其他服务型企业。

  第七条 对自查出的一般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并形成记录,按时在系统内填报;对自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在系统内提交专项报告,经核准后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专项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标准,指导属地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

  (二)属地管理部门应整合各类管理人员和资源,以网格为基本管理单元,在村居内建立安全日常巡查和发现机制,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巡查。对日查周报生产经营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对日查月报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日查季报生产经营单位每季至少巡查一次,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或者一般隐患长期存在未予以消除的,或者重大隐患不予整改的,根据实际分级挂账督办,同时采取村居劝诫、约谈主要负责人、镇街举办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班、悬挂安全隐患严重单位警示牌以及行政执法和联合执法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直至彻底消除。

  (三)专业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执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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