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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1〕1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5月11日第18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按照国际高科技园区、高品质商务区的标准和《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规划》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和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水平,把中关村西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国际一流的标志性科技园区,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关村西区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关村西区是指:东起中关村大街、西至苏州街、南起海淀南路、北至北四环路所围合的区域。周边可视范围指:西区边界道路对面的临街建筑物。

  第三条 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关村西区约一平方公里范围(不含北四环路海淀桥至中关村一桥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评审和管理机制,负责具体落实规划方案。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海淀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关村西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西区办”)负责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国际一流高科技园区的标准,符合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标准和水平,符合高品质商务区的功能定位,与中关村西区业态模式相吻合。

  第五条 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规划应符合中关村西区整体规划的要求。

  中关村西区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严格遵照“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色调、数量、体量、材质等应当与中关村西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设置单位引进或应用高科技的材质及高水平的制作工艺,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杜绝低劣品质或与园区品质不相协调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七条 中关村西区及其周边可视范围严禁设置各类临时商业性户外广告,禁止张贴张挂影响视觉环境的宣传品。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内容进行监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内容发布应与中关村西区区域功能定位、业态发展相协调,适当限制区域内广告投放企业品牌层次,严格限制与中关村西区功能定位不匹配,不符合区域特色的低端品牌内容的广告发布。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设计,应当符合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规划中对色彩、文字等画面要素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中关村西区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符合《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并通过专业技术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人和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测、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设置电子显示屏的应当保持屏幕显示功能完好,不得因长期停止播放影响环境景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

  第十一条 禁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市政设施、无障碍设施、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共设施上,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禁止在城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在非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设置在公共空间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选择和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依照本市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或拍卖方式,并应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有关法规规定的,属于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组织拆除;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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