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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西区市容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1〕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西区市容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1〕4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中关村西区市容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中关村西区市容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西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高端商务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结合中关村西区(简称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区是指东起中关村大街,西至苏州街,南起海淀南路,北至北四环辅路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关村西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西区办)是海淀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西区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西区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社会(单位)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区、街、单位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西区办建立对相关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做好西区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的义务,对损坏(损害、破坏)西区市容市貌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西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要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相关政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要遵守专业作业规范,达到西区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按照方便、周到的原则,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西区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要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西区有关规定定期粉刷、清洗、修饰;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要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要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路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要及时修复;

  (二)保持匝道、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和照明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要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四)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要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要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五)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要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要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要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要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所有的商业、饮食业等单位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西区范围内各单位的户外广告、公益广告、牌匾、夜景照明的设置,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西区户外广告、牌匾、夜景照明的统一规划予以实施。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语和宣传品的管理参照《海淀区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识管理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要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要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要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

第三章 西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西区内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道路保洁作业单位负责道路两侧人行步道路沿石之间的路面和绿化隔离带的保洁工作,包括清除保洁责任区范围内张贴、喷涂的小广告及其他张贴喷涂物,并负责清掏和维护人行步道上设置的垃圾箱。

  西区内的道路路面,必须及时清扫,并实行全天候专人保洁。遇有极端天气(大风扬沙、浮尘)时,应增加清扫洒水频次,及时处理道路路面浮土,保持道路干净、整洁、卫生、美观。

  (一)西区内道路清扫保洁应以维护道路清洁容貌和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为目的,应做到卫生、安全、文明和高效,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公众生活及交通的影响,并制定作业计划及道路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道路环境突发事件应立即处置,避免造成道路环境严重污染和通行严重障碍。

  (二)道路清扫作业和冲洗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结冰期不能冲洗时,应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作业。

  (三)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必须按指定场地存放,严禁裸露和扫入排水箅。

  (四)雨后应及时进行路面积水清除作业;雪后应及时进行路面除雪作业。

  (五)道路整体清洁,无成片垃圾、污渍、积水和冰雪;道路边角部位清洁,无积存垃圾;路面呈现本色;路边垃圾箱清洁,投放口不应堵塞,周围无垃圾;道路排水箅及周围无成片垃圾尘土和积水。

  (六)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道路冲刷作业期为每年4月10日至10月25日。冲刷后应及时人工轰水,做到路面、路牙、路口、隔离墩(棚)、岗台和安全岛周围无泥沙和积水。

  (七)降雪后,各单位应立即自带工具,按照划分的责任地段及各自的作业区域扫雪铲冰。

  (八)根据要求合理设置果皮箱、垃圾桶(箱),果皮箱、垃圾桶(箱)应做到周围整洁,及时清理、洗刷。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要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二十一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二条 西区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及标准参照《北京市绿化条例》、《中关村西区园林绿化管理规程(试行)》和《中关村西区园林绿化管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占道装载、废旧物品收购、拦客拉客、散发广告、车辆清洗及维修等行为;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张贴、刻画、涂写;

  (三)随地吐痰、便溺、遛狗、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四)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五)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六)在街道及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

  (七)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西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要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并进行垃圾分类。

  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需委托清运的单位和个人,要选择环卫专业单位。

  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要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七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要具有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装载的货物要包扎、覆盖,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二十八条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的槽帮要牢固、无破损,挡板严密。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流体货物要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

  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西区办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泔水),可采用与市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签协议的形式委托收集、清运。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运输餐厨垃圾要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鼓励自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实现餐厨垃圾的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西区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要达到一类以上标准。

  第三十一条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要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西区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西区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以及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达标排放,防止油烟或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西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晚10时至晨6时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噪声超标准的设备、设施;

  (三)对周围单位、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营活动;

  (四)在西区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四章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西区单位、门店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街道要依据市政府的规定与西区单位或门店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西区单位和门店要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三包责任

  (一)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按照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二)街道的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门前三包”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责成专人承办。

  第三十七条 三包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

  负责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残旧标语、招贴、“小广告”、散落和悬挂的餐盒、塑料袋及其他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未经批准,不得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或者设置广告牌匾、招贴及其他任何具有广告性质的物品。

(二)包绿化

  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和要求布置、种植、管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三)包社会秩序

  在规划的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杂物、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现打架斗殴等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冬季降雪后,各责任单位应自带工具,按照划分的责任区扫雪铲冰。昼间降雪的,应当及时清扫;夜间降雪的,应当在第二天上午10时前清扫干净。

  (五)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六)“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必须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管监察组织等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西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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