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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1〕38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1〕3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已经2011年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区市政市容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规范化管理,从源头遏制违法违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产生,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京政管字〔2005〕52号),现就加强本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源头治理,提高设置标准

  (一)完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

  区市政市容委要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规划编制工作,形成健全完善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体系,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范化设置管理提供依据。要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对城区及周边尚未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划的道路的规划编制和报审工作;对已完成相应规划设计的,要在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高度、材质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提高标准。今后根据城市发展,对符合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条件的新道路、新建筑、新设施及时进行规划,补充到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划体系中。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各街区道路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使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市容市貌整体美观。

  各镇乡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在区市政市容委的指导下,参照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划编制规范和要求,开展镇乡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完成后按程序由区市政市容委报市市政市容委专家组评审通过,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有条件的民俗旅游村也要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划。上述工作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

  (二)提升城区主要街路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档次。

  1.规范提升现有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大队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怀柔区文化科技高端产业新区的功能定位,下大力气对现有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特别是城区及周边主要街路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规范,全面提升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档次,达到设置规范、美观统一,符合城市品位和功能定位。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要符合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要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必须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要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所在建筑有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的名称牌匾标识。

  2.打造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示范街”。

  由区政府主导,区市政市容委牵头负责,有计划地选择1条或几条城区主街路作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示范街”,按照区域功能和道路特点,对整条街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形式、规格、材质、色调等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制作,提升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档次,为全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范化设置提供示范。

  (三)严格执行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备案制。

  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都要遵守相关要求和程序,严格执行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备案制。

  城区及周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备案工作由区市政市容委负责。企业单位、商户在设置牌匾标识前要到区行政许可协调办市政服务窗口进行备案,由窗口工作人员为其发放《查阅牌匾标识规划告知书》等宣传告知材料,明确牌匾设置规格、标准等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在区市政市容委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进行牌匾设置。户外广告由区市政市容委依据《怀柔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划》,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企业单位出让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并为其办理《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授予通知书》。未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的道路,一律不准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标识按照《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京政管字〔2005〕52号)执行。

  各镇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备案工作由各镇乡政府参照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备案程序和要求,以经区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划为依据,在区市政市容委的指导下具体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1.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全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指导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开展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对城区及周边主要街道进行巡查,并为区城管大队查处违法违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及时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授予情况通报工商分局。

  2.区城管大队: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日常巡查;对区市政市容委或属地镇乡政府认定的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要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罚款。

  3.工商分局:依法为企业单位、商户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依法查处内容违法自设性户外广告;配合区市政市容委指导企业单位、商户执行广告和牌匾标识备案制;对发布违法违规户外广告的企业单位、商户进行查处并录入企业信用系统。

  4.各镇乡政府:负责镇乡政府所在地主要街路及其他道路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规划编制;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实施日常监管,对辖区内的法违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及时发现及时认定,并通知区城管大队予以查处。

  5.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街小巷及社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实施日常监管,配合区市政市容委对城区及周边主要街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本辖区内违法违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并通知区城管大队予以查处。

  (二)工作机制。

  1.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巡查通报制度。区市政市容委牵头组织区城管大队、工商分局和各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巡查执法队,对城区及周边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对违法违规设置广告和牌匾由区市政市容委作出认定后,由区城管大队、工商分局依法进行查处。各镇乡政府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月巡查工作,对发现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要及时通知区城管大队进行查处。

  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大队、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互之间要及时通报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范化管理情况,内容包括规范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执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等,实现监管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

  2.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台帐制度。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本辖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台帐,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地址、内容、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汇总并报送区市政市容委,台帐数据要及时更新。区市政市容委要在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台账信息基础上,建立全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台帐。

  3.完善违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举报制度。区市政市容委、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方便群众对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违法认定,认定后移交区城管大队依法予以查处。

  4.健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情况考核制度。为推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范管理长效化,区市政市容委要定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监管及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环境整治考核内容。

  三、加强责任意识,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范化管理是提升本区市容环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精细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由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专人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范化管理工作。要积极安排规划编制和整治资金,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范化管理提供可靠保障。

  (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大队、工商分局、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形成市政牵头、属地管理、城管执法、工商配合的长效联动管理机制。区市政市容委要组织各镇乡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为执法部门提供依据;工商分局配合区市政市容委在企业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前,发放《办理牌匾标识须知》,及时告知广大企业单位查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

  (三)加大宣传,营造环境。通过新闻媒体、区行政许可协调办市政服务窗口等多种途径,加大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相关法规条例的宣传,提高企业单位、商户对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重要性的认识,帮助企业单位、商户了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促进企业单位、商户自觉依法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四)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大队、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规范化管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做到对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对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有关要求的,要强制拆除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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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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