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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司公通〔2021〕5号

关于开展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司公通〔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和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及《能力验证规则》(CNAS-RL02)的要求,更好发挥认证认可作用,持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2021年度全国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项目

  2021年度共开展38个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计划,计划编号为2021SF-CNAS 001至2021SF-CNAS 038(详细内容见附件),其中2021SF-CNAS 011“全同胞鉴定(血斑)”、2021SF-CNAS 025“道路交通事故行为方式鉴定”和2021SF-CNAS 02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EDR)”为新增项目。

二、参加范围

  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已获得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以及拟申请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拟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单位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承担能力验证活动实施工作,负责能力验证计划的技术运作,承担接受报名、编制作业指导书、制备、分发样品、回收和组织分析结果、起草并分发结果报告等相关具体工作。

  (二)时间安排

  1.报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3月20日,各地统一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报名,报名网址:www.ssfjd.cn。

  2.样品发放。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负责将能力验证样品或材料发放至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样品发放时间为5月下旬至6月上旬。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将通过网页公告或短信通知能力验证样品或材料发放情况。

  3.结果反馈。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按各能力验证计划规定的时间要求,将结果反馈至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4.结果评测。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结果进行评价,附录中带标☆的项目,将由CNAS秘书处与司鉴院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与评价。结果评价工作将于9月30日前完成。

  5.反馈评价报告。10月下旬向各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反馈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书。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能力验证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要求,组织开展机构报名等工作。因疫情原因,需要调整时间或方案的请及时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本年度将视疫情防控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专项检查、集中测评、飞行检查等形式的能力验证活动。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完成能力验证活动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要求。

  (二)以能力验证为契机做实做细第三方评价工作。开展第三方评价是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提出的改革要求,各地要以开展能力验证为契机,结合本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丰富评价方式,规范评价内容。考虑司法鉴定行业状况,每年应当对鉴定机构至少组织一次第三方评价(能力验证、专家评审等),评价结果记入执业档案。

  (三)切实提高能力验证质量。参加机构应独立完成本年度各项能力验证活动,确保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反映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对于抄袭、舞弊、结果串通等不诚信行为,一经认定,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严肃处理。

  (四)强化能力验证结果的使用。能力验证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对于拒绝参加本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能力验证项目,或者未按要求返回实验室结果,或者能力验证评价结果为“不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双严十二条”、司发〔2020〕1号文件有关要求,督促规范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予以注销。要加强和完善能力验证活动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对相关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为加强和改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报名、实施、技术问题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质量处:刘红红、刘宇辰;联系电话:021-52351148转2519,021-52351397;电子邮箱:liuhh@ssfjd.cn。

  (二)政策咨询、反馈建议或意见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袁昌振 ;联系电话:010-65152335;传真010-65152077;电子邮箱:sfbsfjd@163.com。

  CNAS秘书处:贾汝静;联系电话:010-67105376;电子邮箱:jiarj@cnas.org.cn。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方建新;联系电话:021-52353025;电子邮箱:fangjx@ssfjd.cn。

  附件: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目录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21年2月5日

附件

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目录

  鉴定专业 计划编号 计划名称

  法医毒物 2021SF-CNAS 001 尿液中滥用物质的定性分析

  2021SF-CNAS 002 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

  2021SF-CNAS 003 血液中常见毒物的定性定量分析

  2021SF-CNAS 004 毛发中滥用物质的定性分析☆

  法医物证 2021SF-CNAS 005 个体识别(血斑与唾液斑)

  2021SF-CNAS 006 个体识别(血斑与精斑)

  2021SF-CNAS 007 三联体亲权鉴定(血斑)

  2021SF-CNAS 008 二联体亲权鉴定(血斑)

  2021SF-CNAS 009 X染色体STR检测(血斑)

  2021SF-CNAS 010 Y染色体STR检测(血斑)

  2021SF-CNAS 011 全同胞鉴定(血斑)☆

  法医病理 2021SF-CNAS 012 法医病理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

  2021SF-CNAS 013 法医组织病理学诊断☆

  法医临床 2021SF-CNAS 014 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

  2021SF-CNAS 015 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

  2021SF-CNAS 016 法医临床听觉功能评定

  2021SF-CNAS 017 法医临床视觉功能评定

  2021SF-CNAS 018 法医临床男性性功能鉴定

  2021SF-CNAS 019 法医活体骨龄鉴定

  2021SF-CNAS 020 法医临床医疗过错鉴定☆

  法医精神病 2021SF-CNAS 021 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

  2021SF-CNAS 022 法医精神病学伤残程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痕迹) 2021SF-CNAS 023 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

  2021SF-CNAS 024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2021SF-CNAS 025 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2021SF-CNAS 026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EDR)

  文书 2021SF-CNAS 027 笔迹鉴定

  2021SF-CNAS 028 篡改文件鉴定

  2021SF-CNAS 029 印章印文鉴定

  2021SF-CNAS 030 朱墨时序鉴定

  2021SF-CNAS 031 文件形成方式鉴定

  痕迹 2021SF-CNAS 032 指印鉴定

  电子数据 2021SF-CNAS 033 电子数据提取与分析

  2021SF-CNAS 034 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

  声像资料 2021SF-CNAS 035 图像真实性鉴定

  2021SF-CNAS 036 语音同一性鉴定

  微量物证 2021SF-CNAS 037 纤维检验

  2021SF-CNAS 038 助燃剂检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22〕3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23〕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京司发〔2023〕33号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统计工作规定〉的通知》等28件文件的决定 京司发〔2023〕2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名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23〕19号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2〕32号 
  关于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工作及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通知 京银保监规〔2022〕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京司发〔2022〕42号 
  北京市司法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北京公证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京司发〔2022〕45号 
  北京市实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京司发〔2022〕3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22〕45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关键字
  司法  鉴定  能力  验证  活动
  司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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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44 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约谈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1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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