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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名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23〕19号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名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23〕19号

  市委依法治市秘书处,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23年6月2日,市司法局第九次党委会研究通过了《北京市百名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日

北京市百名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根据《北京市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实施意见》《首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行动(2022年-2025年)》,着力培养一批高端涉外法治人才,更好地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优化培养路径,着力培养一批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发挥引领辐射作用,为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人才保障。

二、培训目标

  2023年到2025年,实施为期3年的北京市百名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一年一期,每期约33人,在全市选拔培养百名高端法治人才,提升我市法治人才在处理高端、疑难、涉外案件中的能力;与国际法律实践接轨,独立主导和处理涉外案件;加速补充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视野,为首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支持。

三、组织领导

  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百名高端法治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制定培养工作方案,建立培养工作机制,加强对外宣传、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市司法局按照资源丰富、师资雄厚、管理规范的原则,依托有关高校、法律服务机构确定项目合作方,由合作方承担具体教务、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后跟踪服务等工作。

  市司法局成立由相关处室和行业协会等组成的北京市百名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负责日常工作。

四、培养对象

  我市涉外律师、公证员、仲裁从业人员、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法治岗位公务员(以下统称学员)。2023年首期培训律师20名、公证员和仲裁从业人员各5名,法治岗位公务员2名、司法鉴定从业人员1名。学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执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并能以英语作为主要工作语言;

  (四)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报名截止时间计算),仲裁从业人员放宽至50周岁,身体健康;

  (五)能全程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

  (六)律师申报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北京市律师执业证书,并具有10年以上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2.以下条件至少满足2项:

  (1)担任我国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并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不少于3年),或曾多次协助政府部门处理国际政治、经济相关法律问题;

  (2)作为主办律师多次为中外企业重大涉外经济活动提供非诉法律服务(不少于5件),并取得良好效果;

  (3)作为主办律师多次代表中外企业在重大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不少于5件),并取得良好效果;

  (4)作为主办律师多次办理重大涉外法律事务(不少于1件),对维护我国国际声誉、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发挥重要作用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5)作为主办律师多次办理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涉外法律事务(不少于5件);

  (6)具有涉外诉讼、仲裁、调解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且办理涉外案件不少于3件);

  (七)公证员申报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英语六级或同等水平;

  2.具有公证员涉外执业资格,并在北京市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3.具有扎实的学术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能自主开展公证涉外专业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在执业机构取得较好的工作成绩,并得到执业机构的充分认可;

  (八)仲裁从业人员申报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仲裁工作相关经验,以下条件至少满足1项:

  (1)具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担任仲裁员满3年;

  (2)具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工作经验,从事仲裁工作满6年。

  2.在涉外领域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仲裁员多次(不少于20次)参与涉外仲裁案件审理;

  (2)作为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多次(不少于10次)参与涉外仲裁案件审理;

  (3)担任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员且多次(不少于3次)参与案件审理或担任3家以上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员;

  (4)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多件(不少于50次)涉外仲裁案件或具有涉外仲裁案件部门4年以上管理经验;

  (5)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宣传推广中具有突出贡献,多次(不少于5次)发表涉外仲裁学术或实务研究文章或多次(不少于10次)参与国际性研讨会并发言或多次(不少于10次)承担涉外仲裁推广任务。

  (九)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申报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鉴定工作相关经验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2)从事鉴定工作5年以上;

  (3)鉴定工作人员在理论与实务研究方面表现突出,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

  2.外语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英语六级及以上,或有海外学习经历;

  (2)能够参加国际性研讨会并发言。

  (十)法治岗位公务员申报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生以上学历,与最高学历相对应的学位,英语六级或同级水平;

  2.在依法治市、依法行政、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处室或机构累计工作10年以上;

  3.精通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能够独立(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工作业绩突出。

五、选拔程序

  (一)申报。申报者按要求填写《北京市百名高端法治人才培养个人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项目组。

  (二)资格审核。项目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者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三)面试。申报者通过资格审核后,参加项目组组织的面试。面试聘请业内人士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团队进行考核评分。

  (四)确定入选名单。根据资格审核及面试情况,按照择优选用原则确定最终入选名单并公布。

六、培养实施

  (一)教学方式。采取集中课堂研修、国内外实地考察、案例研究、交流展示等方式,教学采用英语教学。

  (二)课程设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课由合作方(院校)法学院国际法学科及涉外法治领域的资深教师及外籍专家授课;实务课由资深涉外律师、仲裁人员、公证员授课。

  (三)首期培训安排(第二、三期另行公告)。

  1.集中培训阶段。为期两个月,分成四阶段:第一阶段在合作方(院校),为期6天(集中授课,或三个周末),进行理论、实务课程学习和模拟训练;第二阶段境外访问和学习,为期一周,首期境外访问地点为新加坡,访问仲裁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并在大学接受课程培训;第三阶段国内考察交流,地点为大湾区,为期一周,访问深圳、广州、大湾区的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第四阶段撰写论文,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答辩评审,为期五周。培训结束后,由市司法局、市人才工作局、合作方(院校)联合颁发《北京市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训结业证书》。

  2.跟踪测评阶段。集中培训结束后,组织一期“涉外法治人才主题沙龙”,建立相关部门、专家、涉外法治人才的交流平台,形成法治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同时以问卷调查、人员专访、网络信息抓取等方式多维度对培训成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充实人才资源数据库,提升培训质量。

  3.宣传总结。制作中英双语宣传片,集结学员论文集,向相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宣传推介,深化实质合作,向业内推介,扩大项目影响,打造“北京市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品牌,吸引更多人才参与。

  4.人才使用。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加强与高端法治人才所在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沟通合作。合作方(院校)要聘任高端法治人才作为涉外法治研究机构的实务专家、客座研究员;优先将其纳入各类人才库、智库;优先推荐参加中外交流考察、公开课、论坛、讲座等;为其课题研究提供学术指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聘用、使用;鼓励其以担任指导老师等方式,发挥辐射引领作用,推动我市法治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

七、经费保障

  本期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专项经费、行业协会和个人负担三部分组成,其中市财政经费和行业协会负担部分主要用于集中学习、国外考察和外省交流研修等,食宿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或个人负担。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22〕3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23〕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京司发〔2023〕33号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统计工作规定〉的通知》等28件文件的决定 京司发〔2023〕2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名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23〕19号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2〕32号 
  关于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工作及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通知 京银保监规〔2022〕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京司发〔2022〕42号 
  北京市司法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北京公证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京司发〔2022〕45号 
  北京市实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京司发〔2022〕3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22〕45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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