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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京食药监法〔2016〕9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京食药监法〔2016〕9号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6年第4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市委《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食药监法〔2016〕101号)、《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京依法行政办发〔2016〕3号),全面加强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推进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如期实现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政府建设目标,针对当前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实际,制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市委《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要求,围绕保障本市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全面加强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本市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化水平。

  到2020年,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职能清晰、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衔接工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制管理,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进一步发挥网上审评审批优势,逐步扩大网上审评审批范围,提高审评审批效能。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规范食品药品审评审批中介服务,2016年年底前,对保留的食品药品审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报送有关部门,为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打下基础。按照总局要求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落实总局有关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加大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2.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梳理执法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明确执法权力事项,编制优化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厘清与监管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2016年年底前,按照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进行动态调整。按照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制定食品药品监管负面清单,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3.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按照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做好先照后证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方式,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适时修订《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4.创新社会治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共同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互促进,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有序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管共治的局面,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5.加快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立法进度。科学确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和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积极争取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积极推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工作和《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加快完成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立法任务。力争2017年年底以前《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完成并出台,完成《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议。

  6.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2017年年底前,完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程序及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的修订工作。

  7.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2017年年底前,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任务,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8.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9.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对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可以开展民意调查。

  10.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密切与中国政法大学的合作,依托双方共同成立的北京市食品药品法治研究中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1.加强合法性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拟作出的全部行政决策事项,须经内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和作出决定。建立以监管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组织结构,提升专业能力。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2018年年底前,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12.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3.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为。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做到执法全过程有据可查。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监督检查事项和监督检查具体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重。2018年年底前,市局完善本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15.加强系统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指导。市局要加强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执法工作的指导,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案卷归档,组织开展办案经验交流。2018年年底前,市局完成汇编整理典型案例,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指导,强化重大疑难案件分析论证。

  16.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积极推行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执法文书说理等柔性执法方式,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17.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

  18.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9.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部门内部权力制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以及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监测评价、审核查验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设权、分岗定责、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017年年底前,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运用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切实提高部门层级监督的实效。

  20.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履行监督职责的,予以积极配合。

  21.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2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向社会全面公示行政执法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公开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事项,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完善例行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改进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转办和答复环节,提高信息公开质量。

  23.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六)依法有效处置食品药品监管社会矛盾

  24.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科学制定食品药品监管“七五”普法规划。2016年年底前,市局制定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将普法宣传教育与食品药品科普教育、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等活动结合起来,丰富普法内容和形式,营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法治氛围。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25.健全依法处置食品药品监管社会矛盾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问题的治理。

  26.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

  27.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8.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机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完善惩戒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结合述职述廉的要求,重点考评单位及个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和严格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

  29.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依托北京市食品药品法治研究中心,市局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不少于40学时的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参加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30.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及其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31.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32.普遍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工作。按照中央有关在党政机关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全面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公职律师为所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代理本部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职律师的业务管理由法制部门负责,公职律师人员较多的部门,设立首席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2018年年底前,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公职律师配备。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3.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规定,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部署全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对每一项重点工作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完成年度、主要成果和可检验的形式等内容,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总局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34.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加强全系统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35.强化基层食品药品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增强基层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岗位能力培训。严肃执法人员着装风纪。改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层设施、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条件,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36.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机构建设。推进法制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配备专兼职法制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加大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法治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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