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政法〔2020〕165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政法〔2020〕165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我部制定了《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 利 部

2020年8月5日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拟定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

  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重大问题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及时安排。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行政检查开展情况、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情况、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第七条 行政检查开展情况:

  (一)执法检查制度建设情况。

  (二)管辖范围内各项水事活动的执法检查开展及违法行为发现情况。

  (三)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四)对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一)行政处罚职责履行情况,包括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通过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情况,重点检查案件“应立未立”、“已立未查”情况、以行政措施代替行政处罚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合法合规情况,包括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权限、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情况,行政处罚证据采集、行政裁量情况等。

  (三)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司法衔接情况,包括依法应当追究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情况。

  (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包括收缴罚款情况、吊销许可证件情况、没收违法所得情况等。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等。

  (六)行政处罚被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后落实整改情况。

  (七)行政处罚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纠错情况。

  第九条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一)行政强制职责履行情况,包括依法应当给予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依法应当给予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拍卖扣押的设备、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强制合法合规实施情况,包括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权限、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情况等。

  (三)行政强制被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后落实整改情况。

  (四)行政强制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纠错情况。

  第十条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一)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梳理公布情况;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等。

  (二)执法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执法队伍(机构)设置情况;执法队伍(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情况及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情况;执法装备配备、使用与管理情况;执法经费保障情况等。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年度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组成监督检查组。

  (二)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

  (五)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飞检”、“四不两直”等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查”资料。对巡查检查记录、执法台账、执法案卷、执法“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看是否规范文明。

  (二)“查”专项行动及重大案件。对水利部部署的专项执法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调查、勘验。

  (三)“查”现场。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重点看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非法取水、违法涉河建设、违法倾倒堆放废弃物、违法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真查实处情况。

  (四)“查”数据图像。以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数据为基础,利用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随机抽查比对,看案件查处的质量和水平。

  (五)“查”监督举报。可通过各种监督举报平台接受社会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并对举报的重要违法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看是否“逢举必查”。

  (六)“查”能力。对执法队伍(机构)执法装备配备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抽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实务知识能力测试,看队伍保障机制和人员素质。

  (七)“查”满意度。询问或者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记录或者调查问卷,看是否公平公正。

  (八)必要时,采用与不同层次人员召开座谈会、访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通过上述检查,核实执法队伍(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

  被检查单位是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组应按要求在10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 问题认定与整改

  第十五条 分类逐一描述问题及其确定依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问题分类见附表1)。

  一般问题主要是指行政执法存在违反法定执法程序规定、处罚有失公允、过罚不当以及比较轻微的不作为、执法能力建设不到位等情形,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较重问题主要是指行政执法存在违反实体法律规定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

  严重问题主要是指水行政执法存在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立不查、滥用职权、私分罚款等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问题确认单见附表2)。

  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问题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诉,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三次以上的一般问题,要及时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的问题清单,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印发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的问题清单,由水利部印发给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照问题清单,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等。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本辖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水利部。

  第二十条 水利部直接或者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

  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的,限期督促整改,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表3、附表4。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执法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者责成、建议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责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水利部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流域管理机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在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追究:

  (一)弄虚作假、隐瞒水行政执法重大问题的。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同一地区或者同一被检查单位同一类问题屡查屡犯的。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信念坚定、作风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二)有一定水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熟悉水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监督工作。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违纪违法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以适当方式在水利系统内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结果作为年度水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排序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2.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

  3.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4.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以上附表略,详情请登录水利部网站)


 关联内容
  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电量免责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管发〔2023〕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23〕597号 
  关于印发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3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53号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54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 办资管〔2022〕251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办水电〔2022〕272号 
  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政法〔2022〕362号 
  关于印发《中国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报告》的通知 国核安发〔2023〕13号 
  关于开展黄河流域及京津冀地区公共机构用水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3〕8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52号 
  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2〕101号 
  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 
  关于做好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隐患应急整治工作的通知 办运管〔2023〕119号 

 关键字
  行政执法  监督  检查
  水利部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国市监稽发〔2022〕9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2022〕94号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 第 18 号

 关于《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8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政法〔2020〕165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城管发〔2013〕14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便民店建设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商生活字〔2019〕13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环发〔2018〕6号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5 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印发《关于加大对餐饮门店烧烤油烟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的意见》的通知 京城管发〔2018〕53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