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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信局副局长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测绘地信局副局长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了解掌握《办法》,推进《办法》的实施,记者采访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闵宜仁同志,对《办法》作了深入解读。

  问:请您介绍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先后于1999年出台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第5号令,2010年由国土资源部第51号令废止)、2006年出台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这两个关于测绘成果管理的制度主要规范了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对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下简称“非密成果”)的管理只有原则性规定,不够具体,难以操作。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非密成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测绘成果管理的制度体系,以实现国家局对所有测绘成果的有效和统一管理。

  随着资源三号测绘卫星、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应急测绘能力建设等重大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国家局获取的非密成果越来越多。但是,这些成果分散在所属的多个单位,各自向社会提供和开发利用,多头提供、重复提供与开发利用不充分的问题并存,国家局难以掌握总体情况。同时,为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优化测绘成果服务,营造宽松环境,促进地理信息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因此,有必要制定非密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对非密成果的集约化管理,解决非密成果社会化应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避免不愿意提供、不及时提供、多头提供等行为的发生。

  测绘成果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大部分基础测绘成果由于涉及国家秘密,社会化应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测绘法》和《地图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有必要制定非密成果管理制度,要求国家局所属相关单位采取保密技术处理等措施,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转化为非密成果,增加非密成果的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由于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其提供和使用不宜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规定。因此,《办法》只适用于国家局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生产的非密成果。按照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可参照《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非密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和细则。

  问:请问《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办法》主要规定了非密成果的目录管理、保管、提供、使用等,全文共6章25条。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界定、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等。第二章是目录,明确了非密成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目录管理的非密成果,不得向社会提供和使用。第三章是保管,规定了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和保管要求。第四章是提供,明确了非密成果保管单位负责非密成果的提供工作,鼓励非密成果保管单位优先采用在线服务、前置服务等方式提供非密成果。第四章是使用,要求非密成果保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非密成果的有效供给,积极主动开放共享非密成果。第六章是附则,明确国家局可授权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保管、提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密成果,规定了《办法》施行时间。

  问:《办法》提出了“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这个新概念,我们该如何界定非密成果呢?

  答:《办法》第三条明确了非密成果的概念和范围,纳入《办法》管理的非密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中央财政投资生产的;二是国家局组织生产(主要指测绘项目)或者国家局所属单位组织生产(比如承担的科技部项目)的;三是履行定密程序(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定密管理办法》(国测办发〔2017〕152号)执行)后确定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履行定密程序有利于确保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也能防止有关单位随意扩大非密成果范围。对于原来是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后经过保密技术处理,形成非密成果,也属于《办法》管理的范畴。

  问:为什么要设立目录管理制度?

  答:非密成果不同于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在管理方面应当宜粗不宜细,但也不能处于无序管理状态。因此,我们参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将分散在各单位的非密成果以目录的方式统筹起来,这样有利于形成对外服务的合力。《办法》出台后,国家局将组织起草非密成果目录编制指南,开发非密成果管理信息系统,便于各单位提交目录及其元数据、备案提供使用情况等,也便于对非密成果进行日常管理。

  问:《办法》对非密成果保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随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发展,今后国家局非密成果会越来越多。如果进行集中统一保管,显然不太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利于推广应用。因此,《办法》从两个层面规定非密成果的保管单位:一是按照现有业务格局和职责,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局卫星测绘应用中心等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已有非密成果的保管;二是按照“谁牵头生产、谁负责保管”的原则,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密成果的保管。为便于分发,在《办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国家局可授权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保管、提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密成果。随着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的发展,今后国家局还可能在国外(境外)设立非密成果分发单位,所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局可按照布局合理、权责统一、便于利用的原则,确定或设立相关非密成果保管单位。

  问:非密成果的提供不同于涉密成果的提供,不是行政许可。那么,《办法》对非密成果提供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按照“谁保管、谁提供”的原则,《办法》明确非密成果保管单位负责非密成果的提供。由于非密成果种类繁多、各保管单位条件不一,《办法》授权非密成果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非密成果提供办法。为保障非密成果提供条件、程序、时效等大体一致,《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当将非密成果提供办法报国家局批准后实施。但是,对于一些覆盖范围广、数据量大、影响深以及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非密成果,应当报国家局批准,这样有利于国家局步调一致对外提供服务。关于这些非密成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待《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同时,为便于使用和更新非密成果,《办法》鼓励各单位采用在线服务、前置服务等方式提供非密成果,尽可能避免提供数据本体。对于确需提供数据本体的,要求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建立健全制度,实行“一支笔”批准、“一个窗口”提供,避免内部管理混乱。

  问:为适应测绘地理信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办法》对推动非密成果的使用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办法》按照新修订的《测绘法》要求,提出了开发公众版测绘成果、开放共享非密成果、推进产业化进程的措施:一是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开发工作,增加非密成果的有效供给;二是依托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标准地图服务系统等,积极主动开放共享非密成果;三是鼓励非密成果保管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代理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丰富非密成果产品,加速非密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为形成非密成果管理的闭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向国家局报告非密成果提供、使用情况及改进意见和建议。在具体工作中,国家局成果司可汇总相关非密成果使用情况并及时反馈给相应归口管理部门,由其指导相关生产单位改进,形成“生产—使用—改进—再生产”的良性循环。

  问: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国家局还有哪些准备工作需要做?

  答:《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正式施行前,我们还需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是参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编制并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编制指南》,明确非密成果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保管单位等内容。二是基于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开发非密成果提供使用管理系统,具备目录提交与更新维护、目录审核与发布、成果提供使用情况上报、数据导出与分析等功能。三是督促国家局所属有关单位按照《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上报本单位非密成果提供办法。四按照《办法》要求,制定“覆盖范围广、数据量大、影响深”以及“对外提供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非密成果范围和批准程序。五是督促国家局所属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本单位非密成果目录,并通过非密成果提供使用管理系统提交目录及元数据并向社会发布。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还需按照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总之,我们将组织国家局所属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切实推动非密成果的集约化管理和社会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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