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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与意义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单位组成

  3 监测、预报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3.3 预警级别

  3.4 预警信息发布

  3.5 预警响应

  3.6 预警级别的变更

  3.7 险情应对

  4 灾情处置与救援

  4.1 灾情分级

  4.2 信息报送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

  4.5 应急处置流程

  4.6 社会动员

  4.7 信息发布

  4.8 舆情引导

  4.9 应急结束

  5 灾后处置

  5.1 总结和评估

  5.2 隐患排查

  5.3 灾后选址和重建规划

  5.4 抚恤和补助

  5.5 社会救助

  5.6 补偿措施

  5.7 善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专业技术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物资保障

  6.5 宣教、培训和演练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制定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实施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1 总则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和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目的与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科技支撑”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体系,提升快速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救援工作,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应由本市预防和处置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3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救援、快速反应、安全高效,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坚持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坚持群专结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网覆盖广、灾害发现早、报告快的优势,积极推进群测群防信息网和专业监测网的有效融合,发挥“人防”、“技防”互补互馈的监测预警优势。

  1.4 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和工作职责制定的部门预案,各相关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区级专项和部门预案,受突发地质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以及与各级应急预案配套的支撑性文件组成。各区规划自然资源、气象、水务、交通、文旅、教育、住建、民政、体育等部门和受突发地质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方案。当在可能受突发地质灾害影响的地点举办大型会展、文体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统一指挥应对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工作,调集救援力量、医疗队伍、专业队伍、救灾物资,协调驻京部队,开展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2.2 单位组成

  市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相关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体育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药监局、市地震局、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总队、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相关区政府。(单位职责分工见8.4)

  3 监测、预报与预警

  3.1 预防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台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向受威胁村民发放明白卡,做好地质灾害巡查工作。

  相关区政府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台账,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及避险场地巡查、排查,及时向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并根据险情变化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3.2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3.2.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气象局、市水务局等市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政府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互联互通的市、区两级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

  3.2.2气象部门要强化分落区、短临、精准预报,落区精准到流域、区、乡镇(街道)、重要景区等。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和中长期趋势预测,指导属地政府开展区级预警,预测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时间、范围等,并将预警结果通知属地政府,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

  3.2.3各相关区政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积极落实“七包七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点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群测群防员配备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等必要器材,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简易监测;进一步加强山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提高预警会商能力。

  3.3 预警级别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的确定。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高。

  红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很高。

  3.4 预警信息发布

  3.4.1在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商请市防汛办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程序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红色预警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商请市防汛办,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指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非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发布、变更和解除,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4.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4.3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与市气象局根据前期降雨量、未来24小时预报降雨量和各区发布的辖区预警情况,联合开展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

  3.4.4各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本区实际,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3.5 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按照预警响应指令和预警响应措施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警响应指令是预警响应启动后立即开展的、必须完成的、分级执行的措施,预警响应措施是预警响应全过程采取的措施及常态化开展的工作。

  3.5.1 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指令

  (1)蓝色预警响应指令清单(四级预警响应指令清单)


  (2)黄色预警响应指令清单(三级预警响应指令清单)


  (3)橙色预警响应指令清单(二级预警响应指令清单)


  (4)红色预警响应指令清单(一级预警响应指令清单)

  当发布地质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按照《关于加强极端天气风险防范应对工作的若干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3.5.2 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措施

  (1)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①根据不同预警响应级别,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副指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同志)或总指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主要负责同志)坐镇指挥。

  ②指导属地政府开展预警响应工作。

  ③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实时分析地质灾害风险,及时开展应急调查。

  ④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研判会商。

  ⑤组织做好汛期值班值守、督查检查等工作。

  (2)气象部门

  ①加强分区预报预警和重要区域预报预警,提高时效性、精细度。

  ②加强信息共享,提供实时气象服务。

  ③组织做好值班值守等工作。

  ④加强气象情况的宣传解读,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引导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水务部门

  ①提前进行山区水库、河道等预泄腾容。

  ②加强山洪沟道监测。

  ③提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部位预置抢险力量、物资。

  ④组织做好值班值守、督查检查等工作。

  ⑤做好防御山洪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⑥强化舆情监测,加强正面宣传,针对不实传闻主动发声。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①提前分析研判山区在建工程、城镇危旧房屋、低洼院落等安全风险。

  ②提前预置各类抢险队伍、物资。

  ③组织做好汛期值班值守、督查检查等工作。

  ④加强相关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文化旅游部门

  ①加强涉山涉水景区、地质灾害景区的检查。

  ②指导旅行社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③做好值班值守、督查检查等工作。

  ④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6)交通部门

  ①加强山区公路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部位的检查。

  ②提前预置各类抢险队伍、物资。

  ③组织做好山区公路沿线塌方等险情处置。

  ④组织做好汛期值班值守、督查检查、应急抢险等工作。

  ⑤加强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教育部门

  ①加强对山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等的检查。

  ②做好值班值守、督查检查等工作。

  ③加强学生的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组织开展相关演练。

  ④加强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体育部门

  ①加强对山区体育赛事活动的检查。

  ②组织各体育协会等落实山区赛事活动防范应对措施。

  ③加强对群众自发组织的山区户外探险、骑行、徒步、穿越等活动的监测、引导,提醒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④组织做好值班值守、督查检查等工作。

  (9)民政部门

  ①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的检查。

  ②做好值班值守、督查检查等工作。

  (10)应急管理部门

  ①做好值班值守、督查检查等工作。

  ②加强舆情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1)市消防救援总队

  ①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排查等工作。

  ②加强舆情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2)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①提前分析地质灾害对铁路运营安全、铁路施工安全的不利影响,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②组织做好值班值守、督查检查等工作。

  ③加强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3)属地政府

  ①根据不同预警响应级别,相关区分管区级领导或相关区主要领导坐镇指挥。

  ②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24小时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

  ③严格落实山区防汛包保责任,落实“七包七落实”措施,并提醒基层组织(村、社区等)和受威胁群众按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相关要求,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6 预警级别的变更

  根据险情的变化,参考地质灾害预警综合指标及实际情况,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时会商,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变更预警级别。

  3.7 险情应对

  为应对可能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情况开展险情处置工作。

  按照威胁人员生命、潜在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险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重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3)较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4)一般: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当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

  属地政府立即上报地质灾害险情信息,包括时间和地点、威胁对象、危害程度等。同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险,实施危险区管控,采取排危除险等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发展。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立即发出预警信息,及时派出应急调查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本特征、危害程度、稳定性、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地质灾害险情级别,并作出初步判断。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靠前驻防,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灾情处置与救援

  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开展灾情处置工作。

  4.1 灾情分级

  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2)重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3)较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4)一般: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4.2 信息报送

  4.2.1灾害发生后,受灾地所在单位、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抄报地质灾害专项分指办公室(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4.2.2上报涉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内容应该包括: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受灾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应急调查完成后,对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的,要以专报形式上报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危害程度、可能的致灾因素、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建议等。

  4.2.3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相关区政府应立即报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抄报地质灾害专项分指(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对暂不能判定性质或级别的突发地质灾害,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相关区政府应每30分钟续报一次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并在处置结束后,第一时间做好终报。

  4.3 先期处置

  4.3.1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地所在单位、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3.2乡镇(街道)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4.3.3区政府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3.4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应急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灾情和险情调查评估、应急监测等有关工作。

  (3)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开展伤员救治和现场调查工作。

  (4)卫健部门应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工作。

  4.4 分级响应

  区委、区政府统筹处置一般及以下灾情,并负责较大及以上灾情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等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较大及以上灾情处置工作。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险情与灾情,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等级。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表


  4.5 应急处置流程

  4.5.1当发生一般及以下突发地质灾害后,由属地政府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突发地质灾害超出属地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指挥机构提供支援。

  突发地质灾害无人员伤亡的,由属地政府、相关行业部门自行处置解决。

  当发生断路事件时,由交通部门牵头处置;

  当发生断河、供水、排水事件时,由水务部门牵头处置;

  当发生地面塌陷事件时,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处置;

  当发生城镇房屋受损事件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处置;

  当发生通信受损事件时,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处置;

  当发生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受损事件时,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处置;

  当发生其他事件时,由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处置。

  4.5.2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根据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灾害的救援需要,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突发地质灾害有人员伤亡的,按照以下职责与分工图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职责与分工图

  工作组处置流程:

  (1)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总队等市相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与,成立综合协调组。

  ①收集、核实、分类、汇总、报送灾情信息,包括灾情规模、灾害程度、发展趋势等。

  ②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向各工作组传达指令。

  ③根据救援队伍现场报到和救援情况,及时协调各支队伍开展救援。

  (2)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相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与,成立救援抢险组,调配市、区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协调驻京部队,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①调配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抽水机、生命探测仪、破拆切割设备等赶赴现场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工作。

  ②当大型救援车辆一时无法接近现场时,救援队伍应携带轻便装备前往灾害现场。

  ③各救援队伍之间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救援队伍根据现场情况,合理划定作业区域,配属对应装备、编队、分组实施现场作业。

  ④搜救人员通过生命探测仪、搜救犬、挖掘、破拆、撑顶等方法搜救被压人员。同时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

  ⑤救援队伍与现场指挥部密切保持沟通联系,掌握灾情变化情况,并随之调整抢险方案。如需增援,可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请求。

  ⑥组织力量排除险情,有效控制次生灾害事故,确保队伍自身安全。

  (3)由相关区政府牵头,市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成立群众安置组,做好群众自救、安置与安抚工作。

  ①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指导各区政府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场所的选择安排工作。

  ②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群众撤离和转移的安全保卫工作。

  ③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对受灾旅游景区及时采取封(闭)园等措施,及时疏导、撤离游客。

  ④市教委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幼儿园),及时组织排查、调查,做好师生的人员转移安置与安抚工作。

  ⑤市体育局负责对体育行业协会组织的赴山区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登山、徒步等赛事活动进行引导。

  ⑥市消防救援总队协助做好群众撤离和转移工作。

  ⑦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筹集、发放救灾物品和救助资金,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⑧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委)会同属地政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市相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与,成立监测预警组,做好灾情研判与应急监测工作。

  ①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安排应急调查队伍加强对灾害现场环境监测变化,研判灾害灾情及发展趋势。

  ②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安排利用无人机、边坡雷达、位移计、GNSS等做好灾害影响区域动态监测工作。

  ③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划定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及发布公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④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开展灾情调查和现场灾害应急调查工作,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灾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市气象局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灾区雨情与后期雨量预报工作。

  (5)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相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与,成立医疗救治组,做好受伤人员救治与卫生防疫工作。

  ①市药监局协调灾后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调配工作。

  ②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队伍开展灾区现场伤员救治工作。必要时建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分类救治。同时开展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由市交通委牵头,市相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与,市公安局交管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成立交通保障组,做好交通抢修与疏导工作。

  ①市公安局交管局做好事发区域的交通疏导维护工作,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应急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交通保障工作。

  ②市交通委、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调用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清除障碍,及时修复毁坏的道路,抢通救援通道。

  ③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实时发布铁路客运列车运行调整信息,做好滞留旅客的紧急安抚服务工作。

  (7)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相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与,成立应急保障组,抢修基础设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救灾物资。

  ①市通信管理局、国网电力公司、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等组织专业队伍按照各自职责,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生命线设施。

  ②市公安局做好灾区及周边秩序维护等工作。

  ③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灾害处置期间救灾物资、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和救援装备等物资供应。

  (8)市应急管理局聘请地质、气象、水务、交通、住建、市政等专家,组建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专家顾问组。

  ①专家顾问组提供灾情趋势预测。

  ②在救援队伍救援过程提供技术保障。

  ③参与制定救援实施方案,针对应急救援中出现危、急、险、重问题,提出合理的科学救援方案。

  (9)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相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与,成立新闻宣传组,开展信息宣传与舆情管控工作。

  ①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与救援信息。

  ②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③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准确把握舆论导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4.6 社会动员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工委)、首都文明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社会单位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社会公众应及时采取避险措施,开展自救互救。

  4.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区防指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突发地质灾害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防指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4.8 舆情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应急处置主责部门等单位及事发地的区政府,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与地质灾害相关的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4.9 应急结束

  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灾后处置

  5.1 总结和评估

  (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以及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发生的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一周内,由市防汛办将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与过程、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处置方案与实施情况等。

  (2)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以及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发生的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根据情况适时成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小组,组织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在3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防汛办。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和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发现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5.2 隐患排查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成立灾害隐患排查组,对灾害影响区域的隐患进行排查,确定隐患点,提出相应的防治建议。

  5.3 灾后选址和重建规划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区政府部门组织成立灾后选址地质调查组,对灾后拟建场址的地质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地质灾害危险程度等进行调查评估,为灾后重建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5.4 抚恤和补助

  市或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相关预案,会同属地政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5.6 补偿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因救灾需要而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5.7 善后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灾后安置和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与合理安排受灾地区的善后重建工作。对遭到毁坏的市政设施、交通、电力、通信、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工程、地质灾害监测设备等,由相关部门负责尽快组织抢险修复,恢复功能。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专业技术保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并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提供灾害快速评估及辅助决策建议,以满足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指挥的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每年度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隐患台账;市气象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等相关保障工作,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相关部门和各区逐步建立完善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及更新。

  6.2 经费保障

  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区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金申请、审批工作。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进行监管和评估。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按照“一队多用、平灾结合、专兼结合、综合减灾”的原则,落实人员及装备,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等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任务。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开展人员搜救与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6.4 技术储备与物资保障

  6.4.1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研究,以及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技术的研究等工作。

  6.4.2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救灾物资储备标准,明确物资需求品类及数量,结合市级部门、救援队伍、各区政府工作职责,明确储备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与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制定并实施应急救灾物资保障方案。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建设,加快装备的完善与革新,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保障救援队伍抢险救灾期间生活必需品、救援装备和应急监测等物资供应。加强个人防护装备的配置,提升现场救援处置能力与效率。

  6.5 宣教、培训和演练

  市、区政府应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网络、广播、影视、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各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落实到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

  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对各级政府行政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应急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由市防汛办解释。

  各相关区政府、各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工作方案等,并报市防汛办备案。

  7.2 预案修订

  当有关法律法规或上位预案中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本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京应急委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或区政府对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调查、控制、处置和报告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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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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