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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怀柔区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3〕5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怀柔区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3〕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日

怀柔区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山区农民免受地质灾害和洪水威胁,解决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改善山区农民居住条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京政发〔2012〕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搬迁对象及时限

(一)搬迁对象

  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搬迁(以下简称新一轮山区搬迁)对象为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受洪水威胁地区及饮水困难、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依据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数据和《怀柔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怀柔区防洪规划》,全区共涉及9个镇乡、83个行政村、7303户、16046人,其中地质灾害易发区1674户、3941人;受洪水威胁地区3974户、8847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1655户、3258人。2017年完成搬迁前新发现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户也要列入新一轮山区搬迁范围。

(二)搬迁时限

  新一轮山区搬迁时限为5年,即2013-2017年。力争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搬迁任务,2016年和2017年主要进行工程扫尾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结合《怀柔新城规划(2005-2020年)》和各镇乡区域规划科学选址,要对新村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和水资源、水环境、洪水影响评价,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搬迁接收村在搬迁户宅基地的选择上,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尽量避免大平大整,新村农民住宅要符合抗震节能要求。新村建设要节约利用土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确需占用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国土和规划部门可结合规划调整、土地复垦及置换政策,解决新村建设用地指标问题。要统筹做好集中建设新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新一轮山区搬迁要与城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沟域经济建设等紧密结合,统筹考虑。要科学规划、把握节奏、合理安排搬迁时序,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新一轮山区搬迁工程。要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

  (二)坚持政策集成、部门联动原则。统筹各部门关于山区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土地整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政策资金,集中向搬迁接收村倾斜,全面改善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做到“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金聚焦、资源整合”,实现资金使用和效益的最大化。

  (三)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原则。通过组织领导、政策引导、宣传动员,保证搬迁工程扎实、有序、稳步推进。要充分尊重农民搬迁主体地位,坚持依法自愿、公开公正,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搬迁户迁出、迁入以及其他涉及搬迁的重大事项,搬迁村和接收村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户主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方可实施。在搬迁形式和建房方式的选择上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禁镇乡、村大包大揽。整建制搬迁接收村制定的搬迁实施方案,要按照“八步工作法”的要求执行。

  (四)坚持“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原则。新一轮山区搬迁以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及受洪水威胁地区的农民向本行政村域内安全地区整建制搬迁为主、以跨村域整建制搬迁和农民自主搬迁为辅。要按照不改变原有土地山场承包关系、就近安全、有利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妥善解决好搬迁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就业问题。把农民能够“安居乐业”作为搬迁工作的核心,引导发展符合生态涵养发展区功能定位的致富产业,促进农村集体产业发展。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长任组长,主管农村工作的区委常委和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区园林绿化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爱卫会办公室、区经管站、怀柔供电公司、各镇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公安分局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怀柔区新一轮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区新一轮山区搬迁各项工作,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搬迁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区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乡政府也要成立以镇乡长为组长的专门组织机构,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搬迁工作。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山区搬迁工作;下达搬迁任务;根据搬迁进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搬迁资金拨付意见;定期督促检查搬迁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对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补充意见。

  2.区农委:负责在执行农业产业、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新农村建设、“三起来”工程、沟域经济建设等现行政策时,优先向搬迁接收村集中使用。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结合京津风沙源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等工程建设,优先支持整建制搬迁接收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4.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依据现行政策对搬迁户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指导各镇乡新建住宅按照抗震节能标准进行建设;指导各有关镇乡做好农村危旧房屋鉴定工作。

  5.区教委:负责依据现行政策为搬迁户子女及时办理就近入学等手续。

  6.区文化委:负责依据现行政策为搬迁接收村文化活动室、文化设施等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7.区旅游委:负责依据旅游产业发展意见和相关政策对适合发展旅游的搬迁接收村给予旅游接待设施、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8.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镇乡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9.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搬迁工程所需资金,并加强搬迁资金使用监管。

  10.区园林绿化局:负责依据现行政策处置搬迁地区林权有关问题;为搬迁接收村协调办理新占林地手续;及时办理树木伐移等审批手续。

  11.区水务局:负责对搬迁村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以及供水、打井等水务工作进行行政许可审批;依据现行政策重点解决搬迁接收村供水及排污问题,向搬迁接收村提供水利水保工程政策支持。

  12.区民政局:负责按现行政策协助镇乡政府做好搬迁户中无人赡养的鳏寡孤独人员入住敬老院工作;协助镇乡政府做好搬迁户中优抚对象、社救对象的政策扶持。

  13.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按现行政策及时办理搬迁户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做好搬迁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

  14.区卫生局:负责对搬迁村的卫生室建设给予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

  15.公安分局:负责按现行户籍政策及时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16.规划分局:负责根据相关部门选址意见及实际情况,对村庄规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7.国土分局:负责搬迁接收村建房选址、占地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意见。

  18.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为搬迁接收村提供改水政策支持;为搬迁户提供户厕改造技术指导。

  19.区经管站:负责按现行政策为搬迁户办理原居住地土地、山场承包经营权处置等相关手续;对搬迁过程中有关农业合同事宜进行鉴证;对搬迁村、户成立农民服务组织的给予相应政策倾斜;对搬迁工作中涉及土地流转的给予政策指导。

  20.怀柔供电公司:负责为搬迁接收村及时办理相关用电手续;做好移线移杆、变压器增容改造等工作。

  21.各镇乡政府:作为新一轮山区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搬迁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手续的上报;组织编制搬迁村的搬迁实施方案;收集、整理、审核搬迁材料;对搬迁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及日常监督检查;统一办理搬迁户新建、翻建的相关审批手续;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搬迁进度和相关信息;组织对搬迁接收村新址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和洪水影响评价等;将搬迁接收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纳入镇乡招投标平台管理。

  22.各村级组织:作为新一轮山区搬迁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按照“八步工作法”组织召开村干部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户主会),讨论搬迁实施方案和建房方式等重大事项;协助搬迁户办理搬迁的相关手续。

四、政策措施

(一)人员界定

  在属地派出所户籍登记并在列入新一轮山区搬迁计划的搬迁村内有自有住房的下列人员,在原自有住房拆除后可享受搬迁补助。

  1.搬迁当年1月1日已在属地派出所户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人员(已死亡和以前年度享受过搬迁补助但户口未迁出的除外),包括现役军人(指义务兵)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员(注销户口的除外)。

  2.搬迁农户在搬迁当年原自有住房拆除前取得农业户口的新生儿以及因婚姻关系转入的农业户口的农民。

  3.因占地转非长期混居的非农户居民,搬迁当年在本村有自有住房且户口在属地派出所管理的人员(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除外)。

  搬迁农户的子女升学转非后搬迁当年户籍仍在属地的在校学生和仍在待业的毕业生。

  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为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3〕231号)中“小孩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小孩母亲为农业户口,父亲为非农业的,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孩,办理户口登记时,可在其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自愿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规定,搬迁当年仍在属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小孩。

  4.与当地农民具有合法婚姻手续且在搬迁当年已满1年及以上的外埠农民及随迁农业户口的未成年子女。

  5.其他特殊情况经所在地镇乡政府书面请示领导小组同意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对符合搬迁补助政策的人员在完成搬迁后按每人2.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1.8万元,区财政补助0.5万元。

  2.基础设施补助资金按搬迁实际人数每人1.5万元的标准补助到搬迁接收村,重点用于搬迁接收村水、电、路、场地平整、垒护村坝等与农民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剩余的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领导小组统筹用于新一轮山区搬迁有关工作。

  享受搬迁政策的村、户,如国家有其他扶持政策可一并享受。

(三)资金拨付

  1.资金拨付所需材料

  (1)搬迁户证明材料。包括搬迁农户搬迁前及变更后的户口本复印件(从户口本第1页开始到家庭所有成员所在页),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及工作单位,户主签字的户籍变更申请书;搬迁农户子女因升学转非后户口仍在属地的在校学生及搬迁当年仍在待业的毕业生需提供镇乡、村及所在学校证明(包括学校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毕业证复印件、镇乡社保所出具的待业证明;占地转非人员需提供占地转非相关证明;外埠农民因户籍政策未能迁入属地进行户籍登记及随迁农业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书、外埠农民户口所在地户口本(首页到末页)复印件以及镇乡、村搬迁证明。

  (2)迁出地镇乡、村证明材料。包括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搬迁的决议复印件(加盖镇村公章),迁出户主及家庭其他成员姓名、人数以及与土地林果承包合同处置有关复印件和房屋拆除并腾退原有宅基地证明。

  (3)迁入地镇乡、村证明材料。包括迁入户主及家庭其他成员的姓名、人数,就业安置情况,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接收的决议复印件(加盖镇村公章)。(4)特殊情况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须经迁出、迁入地镇乡政府审核无误并由迁出地镇乡政府汇总后,报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2.补助资金支付及使用

  个人搬迁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到搬迁镇乡村级财务服务中心,再由村级财务服务中心兑现到搬迁户;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实际搬迁人数直接拨付到搬迁接收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纳入镇乡招投标平台管理。搬迁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等。

(四)搬迁程序

  各镇乡政府按要求及时将下一年度搬迁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市农委下达本区的搬迁任务,向各镇乡下达搬迁任务。搬迁工程年度任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要报领导小组审批。

  1.本人申请,民主确定。列入新一轮山区搬迁范围内的人员须向村委会提出搬迁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或户主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经村委会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镇乡政府审核;镇乡政府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搬迁计划,指导搬迁户填写搬迁申请表。

  2.联动审核,确定方案。搬迁接收村选址要经区农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区水务局和区园林绿化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审小组和镇乡政府共同实地勘查后,出具函复意见;选址初步确定后由镇乡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和洪水影响评价。镇乡政府要根据函复意见、地质灾害评估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组织编制搬迁实施方案,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3.落实搬迁,先拆后补。按照“先拆后补”原则,搬迁户应在原自有住房拆除后方可享受搬迁补助政策。严禁以搬迁名义多占宅基地,对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搬迁户新建住宅建成后,拒不腾退原有宅基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严格禁止在搬迁村同一宅基地上重复享受搬迁补助。

  4.户籍登记,材料归档。涉及住址变更的应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和《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人管办字〔2009〕151号)要求,及时办理户籍变更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迁出、迁入地镇乡政府要按照统一格式建立搬迁档案,专人管理,永久保存。

(五)资产处置

  1.本行政村内的搬迁户,其原有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承包合同不变。

  2.搬迁到其他行政村的农户原土地、山场等承包经营权,应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法流转或自愿申请放弃,并与接收村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权属变更等问题。

  3.搬迁户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应自行拆除,附着物由所有者自行处理。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自有住房拆除后归村集体所有,搬迁户原持有的建房规划许可证和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应由村委会收回并上交本镇乡政府统一封存,遗失的由本人出具情况说明及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的书面证明。

  4.搬迁户原承包的山场和房前屋后的所有树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处理和砍伐。

  5.搬迁户搬迁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支出均由搬迁户自行负担。

  6.村庄合并的要按现行政策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7.原宅基地上房屋自行拆除后,由镇乡政府负责组织将土地恢复为农用地。

(六)经费保障

  搬迁工作经费、地质灾害评估费、洪水影响评价费、异地选址搬迁村庄规划费、土地复垦费等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七)应急避险

  对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洪水威胁地区且短期内无法实施搬迁避让的,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同时要规划建设临时避险场所、设施,汛期要落实避险转移等措施。针对灾害种类和具体险情,要采取相应的工程避险措施降低隐患点威胁程度,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广泛动员。针对本区搬迁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的现实情况,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搬迁政策,让搬迁人员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农民搬迁积极性。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全力做好新一轮山区搬迁工作。

  (三)落实政策,确保成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搬迁新村规划选址和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妥善处理搬迁涉及的宅基地、户籍、子女入学、个人资产和集体资产等方面问题,确保本区新一轮的农民搬迁工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大力扶持符合当地实际的产业,拓宽搬迁村农民增收致富渠道,确保新一轮山区搬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四)严肃纪律,责任追究。各相关单位、镇乡、村要坚决杜绝以新农村建设和泥石流搬迁名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实施整建制搬迁的村要坚决杜绝非法占地及不执行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行为,对未按计划和规定拆除原旧房、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和未按规定使用搬迁专项资金的,要按照责任倒查的方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实施方案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农委负责解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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