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及文书的通知 京管发〔2019〕44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及文书的通知

京管发〔2019〕44号

  各相关区城市管理委,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及有关文书。现予印发,请各区城市管理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的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本项行政许可事项于2019年6月10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28日

附件1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一、行政许可范围

  1.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2.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下同)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4.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同上)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区的城市管理委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应为工程的建设单位,且该建设项目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3.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4.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5.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6.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第1项所规定情形的:

  1.申请单位向管道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委提出申请。

  2.区城市管理委对申请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管道企业确认申请单位的施工作业方案、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符合管道保护要求。

  4.符合管道保护要求的,区城市管理委作出批准作业的决定;不符合管道保护要求的,区城市管理委作出不予批准作业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第2至4项所规定情形的:

  1.申请单位向管道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委提出申请。

  2.区城市管理委对申请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申请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

  4.申请单位与管道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的,区城市管理委作出批准作业的决定。

  5.申请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不成的,区城市管理委组织进行安全评审。施工作业方案符合管道保护要求,通过安全评审的,区城市管理委作出批准作业的决定;施工作业方案未能通过安全评审,区城市管理委作出不予批准作业的决定。

  注:1.申请单位与管道企业可提前协商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以便缩短审批时限。

  2.申请单位在收到区城市管理委作出的不予批准作业的决定后,可与管道企业重新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后,再次进行申请。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取得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符合管道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原件1份,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如需进行安全评审,则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七、行政许可申请表(略)


 关联内容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171号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97号 
  国务院关于《江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98号 
  关于给费俊龙颁发“二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邓清明、张陆“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 
  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01号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02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877号 
  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发改综合〔2023〕545号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84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3〕4号 
  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3〕69号 
  关于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3﹞54号 
  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3〕15号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3〕10号 
  关于推行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599号 

 关键字
  石油  天然气  管道  行政许可  北京市  保护  范围  特定事项  程序  文书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京管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9〕45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8〕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8〕5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防护方案行政许可程序的通告 2017年通告第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8〕647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许可与备案规定的通知 京管发〔2020〕40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及文书的通知 京管发〔2019〕44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 京管发〔2018〕106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 京管函〔2018〕269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管道外部隐患及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5〕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19〕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二氧化硫排污系数的通知 京环发〔2015〕2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