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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19〕63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19〕63号

  各相关区城市管理委,各油气管道企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以下简称“特定施工作业许可”)工作将于2019年6月10日起实施。为保障许可工作有效落实,加强许可监管,规范管道企业与施工作业单位施工配合,防范施工作业危及管道运行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特定施工作业许可有效实施

  (一)各区城市管理委应加强与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沟通,及时通报特定施工作业许可实施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在审批有关项目、工程许可过程中,提示工程建设单位办理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二)各管道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工程建设单位接洽工程配合或在巡线工作中发现以下施工作业行为,应告知工程建设单位需向管道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委申请行政许可,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1.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2.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下同)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4.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三)各区城市管理委接到特定施工作业许可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进行对接。鉴于本许可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各区城市管理委应及时跟进双方工作进度。如预判的许可审核期内双方尚不能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应及时与工程建设单位沟通,根据沟通情况适时组织安全评审。

  (四)为减少在许可审核期内工程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不能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情况的发生,各区城市管理委在日常工作中受理工程建设单位许可咨询时,可建议其先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后再申报许可,以节约行政资源,减轻企业重复申报的负担;各管道企业接到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接洽时,在告知其办理许可的同时,应主动协助做好施工作业方案的确定、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商定安全防护协议等工作。

  (五)各区城市管理委在做出特定施工作业许可决定后,应将行政许可决定抄告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和管道企业,并录入“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信息系统”。

二、加强特定施工作业许可后监管

  (六)各区城市管理委在做出批准作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明确告知申请单位需在开工前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管道企业。

  (七)管道企业在收到书面开工通知后,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视情况采取调整管道运行方案、调节管道运行压力等措施,对施工作业涉及的管道进行重点监护,配合施工作业的进行;要制定并完善施工现场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落实应急人员、装备、物资等,必要情况下应提前进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八)施工作业开始前,管道企业应落实以下工作:

  1.派专人对现场进行管道位置定位,设置明显的管道走向连续标识,在管道中心线两侧设置安全保护带,并在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示牌。对不能提供准确管道位置的地段,管道企业应会同工程建设单位采取开挖探坑或仪器探测等方式,精确定位管道位置及走向。

  2.对工程建设单位进场人员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管道保护知识现场培训,告知管道保护注意事项,做好控制区域交底并签字确认。严格禁止工程建设单位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3.于施工作业开始前2日,将《油气管道企业管道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表》(见附件)报送(传真)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九)施工作业过程中,管道企业应根据协商一致的施工作业方案、安全防护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安排现场监护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管道保护监护和安全指导。发现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如双方存在争议,应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协商一致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管道企业应立即向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报告。

  (十)施工作业结束后,管道企业应及时将管道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报告区城市管理委。

  (十一)区城市管理委应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管道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施工作业配合情况等。

三、做好日常管道保护基础工作

  (十二)管道企业要认真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规范管道标志桩、安全警示牌等标识的设置,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按规定开展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切实做好管道日常巡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管道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于拒不停止施工的,应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意见(试行)》(京城管发〔2019〕12号)的要求,立即报告城管执法机关。

  (十三)各区城市管理委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会同城管执法机关对管道企业管道标识的设置、日常巡护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特定施工作业许可严格把关;对未经许可擅自在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依法查处。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十四)各区城市管理委在开展特定施工作业许可工作中,要增加服务意识,加强作风建设,严防“四风”问题,严禁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强化自律意识,不得收受任何礼品礼金,严禁吃、拿、卡、要,杜绝违纪问题发生。

  (十五)各管道企业在与工程建设单位对接工作过程中,严禁因个人或企业私利,故意刁难工程建设单位,甚至不配合制定施工作业方案或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十六)各单位在特定施工作业许可办理及后期监管过程发现作风或廉政问题,应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油气管道企业管道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表(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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