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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 农办渔〔2018〕35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

农办渔〔2018〕35号

  为加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保护区调整条件

  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存在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保护区内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栖息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在保护区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道路、农田、村庄、城镇等较大范围陆域,且不具备保护价值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包括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必须调整的;涉及国家军事、外交、安全等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调整的;所在地地名、水域名称、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保护区名称。

  保护区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委托专业部门对辖区内的保护区面积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核实,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绘制保护区图件,对于与保护区公告面积范围有较大出入的,要进行实地勘查。有关核实结果经我部备案后,我部将予以重新公布。

二、严格保护区调整管理

  保护区调整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种群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其生存繁衍所需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严格控制缩小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范围。自保护区批准设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整核心区;如确需调整核心区,其面积原则上不得缩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我部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对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对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对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和修复方案。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保护区因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三、严格保护区调整审查

  保护区的调整,由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报书、调整论证报告、综合考察报告、调整后建设和管理规划、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说明材料及附图、权属证明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有关材料。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有关规划或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工程建设对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以及专家审查意见;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的把关。我部组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保护区调整进行评审,必要时将进行实地核查。对评审通过的保护区,我部将重新公布其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信息;对申报程序不完备,申报材料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或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我部将不予评审。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调整或未按照我部批准方案进行调整的保护区,我部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保护区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管

  各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明确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设置和维护好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提高保护区管理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具体管理制度,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及时救护伤病、搁浅、误捕的保护物种;要加强对涉及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建设活动和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各类行为,对造成保护区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损害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现有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工作应参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要求进行。

  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doc

  农办渔〔2018〕3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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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doc

  农办渔〔2018〕3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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