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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的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核权限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除外),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事项,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1年2月1日—2023年2月1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1年2月1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审批。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基本草原的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林地和草原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的旅游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对承接的审核审批委托工作实施再委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项目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各地开展网上审批,采取数据共享模式实时跟进工作进度;强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许可工作要求和标准;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有无超期许可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的省份,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五、注意事项

  2021年2月1日之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经受理的申请,仍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继续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特此公告。

  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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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通知 京政发〔2023〕15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22年第7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22年第8号 
  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第656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22年 第8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22年 第7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022年 第5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55号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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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0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第三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21〕32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3 号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5号  (2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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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护区  草原  动物  林地  森林  建设  项目  行政  许可  国家  实施  使用  委托  野生  类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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