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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实验动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3〕3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3部门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验动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加强实验动物运输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实验动物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实验动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运输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依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验动物管理和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下称被许可人)车辆运输实验动物的管理。跨省运输实验动物,还应符合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实验动物跨省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专用车辆运输实验动物。

  第四条 实验动物专用运输车应选用合规货车,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驾驶室与货厢用隔板做物理隔离,隔板上设置可开闭观察窗。

  2.装载实验动物时,货厢内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温度16℃~28℃范围内可调;换气次数3次/h~10次/h范围内可调;车辆运行时,小型车辆货厢内部噪声应≤85dB,卡车货厢内部噪声≤100dB。

  3.驾驶室配备实时监控货厢内温度、湿度、影像的屏幕,并安装环境异常监测报警装置。运输车应当配备远程终端,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确保车辆运行中的位置,货厢内部温度、湿度、影像等信息可追溯。

  第五条 依据国家和本市货车管理要求,被许可人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到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六条 实验动物生产被许可人运输实验动物,凭加盖被许可人印章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及附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运输。

  实验动物使用被许可人转运实验中的实验动物,凭加盖被许可人印章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和实验动物转运单运输(转运单样式见附件)。严禁转运涉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实验中的实验动物。

  第七条 被许可人应当加强实验动物运输管理,保证运输过程中实验动物质量,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1.实验动物专用运输车作为特殊用途专用车辆,应专车专用,禁止运输与实验动物无关的其他货物。

  2.确保实验动物专用运输车货厢内环境控制指标达标、车辆定位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运行正常。

  3.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笼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笼具最小空间应当符合《实验动物运输规范》(DB11/T1457)的要求。

  4.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货厢内码放的笼具通风良好、位置固定。

  5.同车运输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考虑动物间习性差异,避免互相干扰;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

  6.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实验动物应激、受伤和逃逸;非必要情况,应当避免实验动物与人员的直接接触。

  7.应当按照实验动物福利的要求,运输时间超过6小时的,应给实验动物提供饲料、饮水等。

  8.应当按照无害化处理要求妥善处置运输过程中死亡的实验动物,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

  9.运输实验动物前后,应当做好实验动物专用运输车的消毒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10.应当制定实验动物运输应急预案,能够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气候、设备故障、交通事故、动物逃逸等意外或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八条 被许可人应当有专人负责运输实验动物工作,组织从事实验动物运输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落实本市有关实验动物运输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对实验动物专用运输车货厢内环境控制指标、监控信息记录、车辆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等进行抽查。

  第十条 运输实验动物时出现未使用专用运输车,运输笼具不符合要求,货厢内环境指标不达标,实验动物违规混装,未对实验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出现动物逃逸等情况,由市科学技术部门按照《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实验动物专用运输车辆出现交通违法行为,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实验动物转运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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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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