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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现发布《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繁育、供应实验动物或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安全评价、药品测定、制做生物制品的,均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市实验动物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条 饲养、繁育、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实验动物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繁育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市科委核发的资格证书。对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繁育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劳动保护,并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第七条 饲养、繁育实验动物的单位,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和饲育环境、设施等标准进行管理。实验动物所用饲料、饮水和垫料,必须符合相应的营养和卫生标准。

  第八条 饲养、繁育实验动物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标准,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控制检测。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做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向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报告。

  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实验动物监测机构,每年对全市实验动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认可检测,其检测结果作为质量合格认证的依据。

  第九条 对引进本市的实验动物或为补充实验动物种源、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隔离检疫;引进实验动物原种或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的,应当及时将动物的名称、特征、数量等资料报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饲养、繁育、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检疫和防疫。实验动物发生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防止蔓延,并立即向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动物检疫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实验动物的尸体、垫料、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照卫生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必须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第十二条 使用实验动物进行实验,必须选用相应等级并具有质量合格证书的实验动物。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所取得的检定或安全评价结果一律无效,所生产的制品禁止使用或销售。

  第十三条 进口或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实验动物,不得出口或进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撤销质量合格认证、责令停止所从事的实验动物工作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市科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验动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3〕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遏制微生物耐药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关于公布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通知 京政发〔2023〕15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22年第7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22年第8号 
  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第656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22年 第8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22年 第7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022年 第5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55号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8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 第 2 号 
  关于2020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第三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21〕32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3 号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5号  (2019/10/1)

 关键字
  实验动物  管理  暂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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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验动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3〕3号

 北京市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京科发〔2022〕11号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2021年7月30日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55号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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