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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42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文化创意产业和体育休闲产业是我县“十二五”时期重点发展的产业。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于加快我县文化创意产业和体育休闲产业发展,提升三产总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财政局制订的《延庆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延庆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延庆县文化创意产业、体育休闲产业发展,提升三产总体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自2011年起,县财政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每年安排预算资金各500万元,采用项目支出方式进行管理,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扩大融资规模。

  第三条 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延庆县文化创意产业、体育休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扶持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四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项目。其中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项目、自主创新的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作为支持的重点。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规划、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

  第五条 体育产业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培育大型体育品牌赛事、完善体育产业功能区建设、发展体育创意产业、开发全民健身服务业、普及青少年体育活动和竞赛、发展体育用品生产销售业、发展体育场馆服务业、培育体育中介机构、引导体育消费等项目。同时,有关体育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规划、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

  第六条 扶持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及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的类别分别向县文委或县体育局申报。县文委或县体育局根据我县文化创意产业和体育休闲产业工作整体规划及重点工作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通过。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延庆县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和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我县文化创意产业、体育休闲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配合县文委或县体育局积极争取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并积极通过市场融资手段争取社会资金支持,申请市级补助金额和争取社会资本均不低于县级扶持资金的申报金额。

  (四)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项目经费自筹部分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县文委或县体育局将经县政府批准通过的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报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复。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不得超预算执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配合县文委或县体育局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文委或县体育局以及县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应随年度决算,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县文委或县体育局汇总分析后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县文委或县体育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县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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