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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6〕2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6〕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6日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9日

顺义区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旅游业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9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产权主体均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符合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项目、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和民俗旅游村(户)等。

  第二条 区财政设立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当年审核确定的项目,引导资金纳入次年区旅游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 进一步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对建设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咨询服务站、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和智慧旅游系统等)按公益部分投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审定后投资的30%-50%,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整合区域优势资源,对工业、农业、文化、体育、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与旅游业深度融合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审定后总投资的4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全国百强旅行社总社、境外品牌旅行社总社落户本区,对总部注册我区且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全面提升区域知名度和影响力,树立顺义品牌形象。对参加由区旅游委统一组织的主题促销、重大活动、境内外参展推介等活动的单位或企业给予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审定后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借助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以下简称“新国展”)举办国际、国内展会优势,推动区内会展、会奖旅游发展。对举办国际、国内会议、会奖活动的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审定后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加大顺义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力度,对将工业、科技、文化等优质资源转化为具有时代特征和顺义特色的旅游商品的投资主体给予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审定后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与消费,对在机场、新国展、城区中心、入区交通路口等繁华区域设立“顺义礼物店”的投资主体给予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审定后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提升A级景区,对年度新评定的A级景区给予资金奖励:5A级100万元,4A级80万元,3A级60万元;年度3A(含)以上景区每提高一个A级等级,给予资金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推动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发展,对年度新评定为国际驿站、休闲农庄、采摘篱园、民族风苑、乡村酒店、养生山吧、生态渔村、山水人家、葡萄酒庄、汽车营地等十大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深入挖掘乡村文化内涵,建设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的魅力村庄。对年内新评定的星级民俗村给予资金奖励:五星级100万元,四星级80万元,三星级60万元;年度星级民俗村每提高一个星级等级,给予资金奖励20万元。

  对年度新评定的星级民俗户给予资金奖励:五星级5万元,四星级3万元,三星级1万元;年度三星级(含)以上民俗户每提高一个星级等级,给予资金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保护古村古镇,保持传统乡村风貌,推动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民族风情的特色小镇建设。对年度新评定的特色小镇,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旅游项目,对积极争取国家、市、区相关部门资金支持的,支持额度达不到本引导资金支持标准的,差额部分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不予支持、奖励的范围: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逾期未提交引导资金申请材料的;

  (五)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享受国家、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资金支持额度等于或高于本《办法》支持标准的;

  (六)经审议认为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区旅游委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评审报告编制项目预算上报区政府,批复后,予以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区旅游委、区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审计局负责引导资金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区旅游委负责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相关认定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等相关部门给予配合,做好政策兑现及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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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引导资金  旅游  发展  管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顺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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