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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意见 京工商发〔2017〕47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意见

京工商发〔2017〕47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旅游条例》,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两贯彻一落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以依法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动《北京市旅游条例》全面实施为契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重点,积极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协作相结合,积极履行工商机关监管职责,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坚持日常监管执法与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严厉查处旅游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坚持行政执法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在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积极参与旅游市场诚信建设,推动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坚持行政监管与服务发展相结合,助推旅游产业发展。

二、监管职责

  (三)准确把握工商旅游市场监管职责。旅游市场监管涉及旅游、公安、交通、工商、食药、价格、安监等多个部门,工商机关是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之一。《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了设立旅行社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工商机关对旅游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职责。同时,《公司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商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旅游市场监管。新的《北京市旅游条例》根据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形势,结合北京旅游市场实际情况,赋予了工商部门新的监管要求。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旅游经营者登记注册;依法查处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不合格产品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注册商标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旅游市场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查处,配合出台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旅游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的监管,查处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行为;加强网络旅游服务监管,查处网络交易平台未经审核允许旅行社在平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四)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加强对旅游行业从业主体的监管,会同或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无证无照从事旅游相关经营活动的查处力度。强化对旅游景区(点)及周边购物场所的监管力度,实施台账化管理,定期清理长期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或查无下落的经营主体;对接待团队旅游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未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加强旅游服务广告的监测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潜规则”问题,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以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为重点,查处旅游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定期开展对旅游景区(点)及周边购物场所的商品抽检,对于经检测发现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商品要依法查处。加大对网络旅游服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在强化日常监管执法的同时,结合属地实际,重点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旅游景区(点)及周边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的整治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围绕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等重点旅游时段,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作用,切实做好假日旅游市场监管工作。

  (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违规经营行为、景区(点)及周边购物(消费)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追究平台、购物(消费)场所责任。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和区域执法协作。做好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移送。对违法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起到保护消费者、威慑违法者的作用。

四、构建旅游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七)落实旅游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树立社会化监管理念,从主要强调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转变为更加注重发挥其主体责任。强化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在经营行为规范、消费纠纷和解、违法行为查处协助等方面的责任和作用。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引导、鼓励经营者健全完善进货查验、质量承诺、协议准入、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推动经营者提高自律水平。

  (八)积极参与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信用监管理念,从主要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依托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和全市旅游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旅游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九)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积极配合旅游部门,按照《旅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制定各类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力推广总局与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等示范文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普及法律常识,揭示常见不公平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社会认知度。

  (十)加强旅游消费维权。根据工商部门职责,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有关旅游的投诉举报,维护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12315中心应及时做好相关投诉、举报线索的接收与分派工作,由承办单位将处理情况向旅游者反馈。强化对有关投诉数据的分析利用,市消费者协会按规定程序发布旅游者对本市旅游市场的投诉情况、旅游者体验报告和对旅游者的消费提示,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点评、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开展旅游消费维权教育,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旅游市场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旅游市场监管,形成社会共治合力。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于媒体曝光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支持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约束旅游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五、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十二)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支持民宿经营发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宿管理的规定,为民宿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积极协调属地政府,将市场秩序混乱、违法现象突出的依附于景区(点)的购物场所纳入本区限制产业发展目录。支持诚信经营、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三)积极服务政府决策。按照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做好旅游经营者登记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的综合运用,做好数据的综合分析,为政府决策、社会公众和旅游产业发展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认真研究分析《北京市旅游条例》颁布实施后旅游市场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好信息沟通,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十五)强化部门协作。旅游市场监管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系统性、综合性工作,对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多项职能,对外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各分局要加强内部协同,建立完善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外部联动,加强与旅游、公安、交通、食药、安监等部门的协作,互通监管执法信息,推动联合执法,增强工作合力。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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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工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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