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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1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郑栅洁

2023年7月11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我委制度建设水平,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关于颁发〈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7件规章、行政规范性和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

  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47件)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一、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将《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21年第41号)的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中央储备糖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中央储备糖贷款,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糖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央储备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其中储备白砂糖应当符合国标一级及以上。中央储备原糖出库加工的白砂糖投放食品市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二、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附件中“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标题修改为“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将该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等人口流入多、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倾斜”;将该办法第十八条中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47号令)修改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第6号令)”;将该办法第十九条中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试行)(残联〔2021〕7号)”修改为“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试行)(残联发〔2021〕7号)”。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废止  修改  部分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般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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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45 号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9 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 22 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48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第2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告 房政发〔2013〕27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告 房政发〔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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