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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告 房政发〔2011〕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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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告 房政发〔2011〕38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六届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确保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市政府相关文件及部署,区政府组织对全区有关征地拆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依法清理决定废止2件,修改1件。 一、废止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山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及房山区房屋拆迁补偿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的通知》(房政发〔2002〕14号) 2.《房山区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出售管理办法》(房政发〔2002〕23号) 二、修改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修改意见。 区政府决定对《房山区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京国土房发〔2010〕185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第六款修改为:“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协助被征地村测算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为转非劳动力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落实好就业和再就业等各项政策,为转非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及失业管理等服务。” 2.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现役军人在补偿安置时需提供有关部队出具的士官士兵的有效证明,入伍未满十年的士官应予补偿安置,入伍满十年以上享受在编干部身份待遇的士官不予安置。” 3.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与转非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转非劳动力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 4.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按照前款规定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转非劳动力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将档案转到市或者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第四十条修改为:“转非劳动力失业的,可以将本人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发放《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 6.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转非劳动力的档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据《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就发〔2011〕7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档案中应当有转非劳动力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自谋职业的还应当有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7.第四十四条增加第三款:“本条内容与现行养老保险规定不一致时,以现行规定为准。” 8.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转非劳动力失业后,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其在初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不执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决定,对该文件条款及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三、废止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修改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房山国土分局牵头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及相关部门按照本决定修改后仍以房山国土分局等五个部门名义重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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