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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顺政发〔2011〕23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顺政发〔201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6月15日第1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年第6号)、《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6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细则。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政策性安置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如军队转业干部等;

  (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引进的人员及本市(具有北京户口)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技师(含)以上工勤技能人员等;

  (三)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组织任命到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含)以上职务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

  (四)实行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原单位同意,新的用人单位考察考核合格,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在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可以面向大学生村官、支教大学生、随军家属等特定群体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和相应的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区编委下达招聘计划后适时进行。招聘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招聘方案,并填写《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资格条件表》(见附件1),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对招聘方案提出核准意见。招聘方案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包括单位职能、经费形式、级别、编制人数、实有人数等;

  (二)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

  (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

  (四)招聘范围;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时间、地点、报名人员应携带的证件与资料;

  (六)笔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入围面试(实际操作考试)人选的比例,笔试成绩公布时间;

  (七)面试(实际操作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面试(实际操作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

  (八)总成绩的计算方法和录用方法;

  (九)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十)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招聘方案经区人力社保局核准通过后,应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同时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上公布。

  公告的内容应当与核准的招聘方案内容相一致。招聘信息一经公布,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应聘人员要如实填写《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区人力社保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招聘单位应在报名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名表等材料报送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复查核准。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始终,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公开招聘的资格。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应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

  第十一条 招聘中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加面试(实际操作考试)的方式,笔试和面试(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百分制(非百分制在计算总成绩前应先换算成百分制),并按照招聘公告中笔试成绩、面试(实际操作考试)成绩的构成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统一参加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的笔试,原则上各单位不再另行组织专业笔试考试;对招聘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也要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具体实施方法由招聘单位提出方案,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试)命题,一般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完成。

  第十五条 笔试结束后,将在公共媒体上公布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招聘单位根据笔试合格分数线以及招聘公告中公示的面试(实际操作考试)入围比例,按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高低,确定面试人选。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3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应予以受理。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面试可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报考管理岗位的,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演讲、答辩等方式;报考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可采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

  第十八条 面试(实际操作考试)由考试组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

  考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类别、数量,设置若干面试(实际操作考试)考官组,招聘单位以外的考官人数应多于招聘单位考官人数。面试(实际操作考试)考官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其中主考官1名。考官为5人时,招聘单位考官不超过2人;考官为7人时,招聘单位考官不超过3人。组织人事部门和专业人员考官由区人力社保局从面试考官库中抽取,或从周边区县借用。需设立两个以上考官组同时进行面试的,应根据面试考官组成结构比例要求,在面试前半小时按考官类别分类抽签确定考官组别。

  第十九条 面试(实际操作考试)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实际操作考试)人员分组和面试(实际操作考试)顺序。否则视为放弃面试(实际操作考试)资格。面试(实际操作考试)人员确定面试(实际操作考试)顺序后,实行封闭式管理。

  面试(实际操作考试)人员答题完毕,考官当场评分,计分员当场计分。面试(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及时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

  招聘职位与进入面试人数未达到招聘公告中设定的面试入围比例的,考生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同一面试组当天所有面试考生的平均成绩,否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身体检查人选,并进行身体检查。

  身体检查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规定执行,部分行业对体检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单位应事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对报考资格的复核。

  第二十二条 拟聘人选应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招聘工作总结和《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名单》(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况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以按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其他应聘人员: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应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限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及参与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人力社保局和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区人力社保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区人力社保局和有关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可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和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细则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3: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名单

  附件1: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资格条件表

  附件2: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下载附件
(1)附件3: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名单.docx
(2)附件1: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资格条件表.docx
(3)附件2: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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