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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5〕8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5〕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目前尚不分类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性质确定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口径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个人缴费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执行。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称“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与企业养老保险保持一致。为确保“中人”退休待遇不降低,对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置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可按国家及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称“老人”),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退休待遇标准,属于统筹项目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执行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其离休待遇的发放及调整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全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区级统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建立区级调剂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全区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由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决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九、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中央驻宁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转移。转移金额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转移额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金额。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本单位参加职业年金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为投资管理人,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托管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一、规范改革试点政策

  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通过改革试点已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的,改革后,符合条件的可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本人。

十二、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自治区社保局负责对全区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和职业年金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并承办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及职业年金经办管理等工作。全区建立和运用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经办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具体经办规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全区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资源在自治区集中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与现有的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融合,实现一体化管理,共用基础设施、基础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要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系统实时共享工资信息。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保云”整体规划,建设以12333、手机、互联网、自助服务终端、邮件、微博为载体“六位一体”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经办服务质量。

十六、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为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自治区成立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担任,成员为自治区机构编制、财政、国税、地税及社会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改革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改革的具体办法、配套政策,部署实施并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改革进展和落实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基金预决算制度,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正常发放的筹资机制,按照改革需求对财政资金进行测算,做好改革资金保障。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提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信息、编制用工管理情况以及全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等情况。自治区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征缴工作。

  (二)组织业务培训和模拟测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逐级做好改革政策和经办业务培训工作,对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帮助工作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和模拟测算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准确解读政策,及时解疑释惑,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要强化正面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四)明确工作进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抓紧研究制定我区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组织开发信息系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数据采集等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工作协调,尽快启动实施,确保2015年年底前全区完成60%以上的参保任务。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政策实施情况,认真分析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各地、各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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