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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丰台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丰政办发〔2011〕23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丰台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丰政办发〔2011〕23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人力社保局制定的《丰台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丰台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1〕87号)精神,为加强本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管理,确保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工作顺利、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丰台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批准,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等经济区域(以下统称园区或商务区)设立的,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代招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吸引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英才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丰台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是指经批准,在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商务区)内单位设立的,具体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或聘用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英才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组织。

  第二条 建立创新实践基地,旨在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研发支撑平台;旨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平台;旨在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主导,以资金为支持、服务保障为原则,培养造就一支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及代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聘用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英才。

第二章 机构与责任

  第四条 成立丰台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教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分局及设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商务区)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

  第五条 协调小组负责本区创新实践基地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区委组织部负责对本区创新实践基地的人才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区教委负责办理代招博士后(青年英才)人员子女入托、入学问题。区科委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提供科技支撑。区财政局负责提供相关资金保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本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立申报事宜;负责研究制定符合本区特点的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据政策为引进的非京籍博士后(青年英才)及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第六条 设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商务区)要建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办理代招博士后(青年英才)进站、出站手续,协调解决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制定本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具体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招收

  第八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根据其来源不同,分为代招博士后和青年英才。

  代招博士后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由流动站代招,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从事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青年英才是指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以项目为依托,经聘用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兼职或全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经园区(商务区)、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招收青年英才,需经园区(商务区)、区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

  第十条 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应签订协议,针对完成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博士后(青年英才)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提供研究项目经费和相应的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代招博士后原则上纳入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青年英才兼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的,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应与其签订兼职工作协议。青年英才全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的,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基于所从事项目,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纳入设站单位劳动人事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非京籍青年英才全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的,由设站单位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其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享受持证人员相关待遇;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结束后,如正式留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工作,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可由设站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为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第十四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进站三个月内需作出正式的开题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具体的项目科研实施方案与计划。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在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聘请一名导师,并在本单位指定至少一名导师,共同负责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流动站协商同意,可提前离站。确因项目科研进度等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流动站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为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建立在站档案。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与流动站要共同做好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的开题报告、业绩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等工作,有关材料存入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其表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科研工作时,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流动站可协商决定,予以退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因病、事假请假半年以上者,终止其研究工作,予以退站。有关行政管理费用和专家指导费用由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与流动站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一般不能申请到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进修。如因工作需要,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报创新实践基地(园区或商务区)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离站前向工作站提交研究报告、学术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等材料,创新实践基地配合工作站做好出站评审工作。

第五章 资金支持与奖励

  第二十条 区政府设立创新实践基地专项资金,用于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科研活动和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的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招收资助用于资助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办公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额度按照市资助标准的50%予以支持,资助时间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 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共设三类资助:

  创新研发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按照市资助标准的50%予以支持。

  学术交流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资助额度按照市资助标准的50%予以支持。

  出版专著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额度按照市资助标准的50%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用于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聘请教授、专家指导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需支付的导师费,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向流动站支付的管理费,以及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设备、资料等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资助额度按照市资助标准的50%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人或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经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如有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资助事项的中止或变更。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核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北京市表彰的业绩突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基地企业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0000元奖励,用于基地、工作站建设。

  第二十七条 对北京市评选的优秀博士后(青年英才),给予一次性30000元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由国家批准建立的区属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分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享受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资金支持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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