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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 丰政发〔2012〕37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

丰政发〔2012〕37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关于整合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整合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丰台经济发展活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杠杆作用和激励作用,保障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利用,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整合区内原有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区域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成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商务委、区经信委、区科委、区金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3%。在年度预算总量控制额度内,按照总体平衡、适当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由区财政统一收回,年内未用完的不结转下年。

  (一)设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后,原有各资金来源渠道、牵头管理部门、使用用途基本不变,资金额度原则上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其中,按照市级部门的统一要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丰台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资金额度由目前的1000万元增到3000万元。

  (二)根据丰台发展的实际需求,与中央、市属大中型企业合作组建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政府资金所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对丰台区内企业投资额占基金总投资规模比例不得低于70%的原则,通过股权置换、上市退出、股权赎回等多种方式,建立政府资金滚动循环机制。

  (三)在原有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范围外,某一产业或行业需新设立的扶持资金,经过区政府批准,资金额度纳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平衡。

  第五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战略,今后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符合我区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主导产业,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科技自主创新、文化创新、节能发展等领域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购租房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项目补贴等使用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

  第七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分别征集、规范流程、严格评审的统筹管理机制。

  (一)由各资金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征集、筛选、初审等工作,每年9月之前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和初审意见报送至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区域产业扶持重点,按照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不同类别资金扶持的原则,提出复核意见。对于存在争议的项目,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各资金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将取得复核意见或通过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依据财政投资管理规定,统一组织评审。

  (四)各资金牵头管理部门将评审通过的项目按原有程序获得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会同资金牵头部门负责资金的落实和兑现。

  第八条 资金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规模、改变用途的,资金管理牵头部门要及时会商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第九条 加大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实行管理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一)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各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专项资金未用于指定用途的,全额追回相关款项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资金管理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本意见,调整或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和年度资金使用意见,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依据本意见进行的项目评定、专家咨询、跟踪管理、结项验收等活动的相关费用由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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