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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教育奖励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丰政发〔2013〕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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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教育奖励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丰政发〔2013〕27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丰台区教育奖励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 丰台区教育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丰台区“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加快区域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完善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奖励办学品质卓越、教育教学水平突出、特色发展显著的学校,德艺双馨的优秀教师及学业水平优异、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特设立丰台区教育奖励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奖励基金并接受社会捐赠。 第三条 区教委负责每年教育奖励基金经费的管理和执行,负责聘请专家及有关人员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教育奖励基金的测评及认定,提出奖励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负责教育奖励基金的筹措;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对每年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丰台区教育奖励基金的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奖励本区中小学校、教师及学生。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办学品质卓越、教育教学水平突出、特色发展显著的学校获得丰台区教育奖励基金,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质量卓越奖:学校办学品质卓越,教育质量优异,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可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成效显著,文理科教学质量均为优质,对提升丰台区教育质量发挥重要作用,获得“质量卓越奖”。 2.突出贡献奖:学校拥有较高社会认可度,教育质量突出,具有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各学科发展均衡,为提高丰台区整体教育质量贡献突出,获得“突出贡献奖”。 3.显著进步奖:学校社会认可度明显提升,教育质量显著进步,学生学业水平稳步提高,对提高丰台区整体教育质量做出积极贡献,获得“显著进步奖”。 4.特色发展奖:学校办学特色鲜明、成效显著,有学生特长培养的课程体系,学生特长发展成为提升综合素养的有效途径,获得“特色发展奖”。 第六条 学业水平优异、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获得丰台区教育奖励基金,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英才奖:学生发展全面,学业水平优异,具有创新人才培养的综合素质。 2.超越奖: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水平大幅提升。 第七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学生成绩优异的辅导教师(包括教师团队)获得丰台区教育基金,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奖:所指导的学生在国际学科竞赛中获得金奖、银奖,或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国家一、二等奖的教师及团队,予以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学校获得丰台区教育奖励基金可用于奖励干部和教师;学生获奖奖励金额不累计,获得多项奖励的按照奖励金额高项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丰台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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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奖励 基金 实施办法 丰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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