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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办发〔2014〕33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办发〔2014〕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

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质量提升,加强优秀品牌建设,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市政府《首都标准化战略纲要》和区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昌政发〔2013〕13号),结合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加快实现质量领先、标准创新、品牌优秀。

  第三条 本办法纳入《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专项资金从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企业获得支持的专项资金总额不得突破其上年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措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质量领先。

  (一)支持范围。依法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产品质量领先、标准引领、效益突出,为本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

  (二)支持措施。对上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1.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资金支持;

  2.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资金支持;

  3.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4.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5.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全部或部分奖项的企业,以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资金支持,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创新。

  (一)支持范围。依法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参与制订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且已正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制企业。

  (二)支持措施。对上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参与标准制订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1.制订1项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制订1项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制订1项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金支持;

  4.制订1项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5.因标准自主创新获国家级或市级试点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不重复支持;

  6.产品采用1项及以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7.制订系列标准的企业原则上按1个项目申报,当第一起草单位不同时,系列标准可按多个项目申报。第一起草单位相同的系列标准按照1项标准计算给予资金支持;

  8.企业制订各类标准,对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总数最高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9.标准制订过程中已经获得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10.标准的修订不再给予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优秀品牌。

  (一)支持范围。依法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积极开展质量品牌建设并取得成效的企业或单位。

  (二)支持措施。上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在质量品牌建设上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可(或命名)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1.参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总体品牌价值评价居全国同行业前5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被命名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3.被命名为“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

  4.被命名为“北京市中小学质量教育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5.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

  6.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区质监局每年7月底前组织申报工作,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依据《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及《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实施细则》将专项资金拨付区质监局。区质监局负责向企业或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区质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负责依据《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及《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实施细则》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企业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支持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负责对企业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初审、批准、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跟踪。

  企业或单位存在虚报、冒领、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由区质监局会同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区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资金,该企业或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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